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
多層次傳銷事業對於加入已超過30日之傳銷商所提出之退出退貨申請,固然可主張僅退還當初購買價格之90%,但除此之外,得主張扣除之事項,則僅限於「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所簽訂的參加契約中,經常規定禁止傳銷商加入另一家與該事業性質相同的傳銷事業(即具有競爭關係),在法律上可稱此一關係為「競業禁止」。 二、傳銷事業與傳…
一、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及傳銷權等問題,並由本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天財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後,予以彙整撰寫之。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法律關係: (一)爭…
【案例】 陳怡君因為父母年邁,注意到美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公司)所推出的美麗生活卡(健康檢查卡),可以讓一家人以划算的價格進行健康檢查,其於103年10月向銀行貸款10…
傳保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期則介紹猶豫期間(傳銷商與傳銷事業訂約日起算30日內)後,傳銷商向傳銷事業要求終止契約及退貨的詳細規定。 …
多層次傳銷要在台灣永續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與監督,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自律與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實施,將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行為納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主管機…
本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退出退貨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月延續上一期就諮詢內容接續介紹下一種類型: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 一、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相關爭議事實及律師建…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案例 張美麗之好友王淑女向其推薦絕佳的投資機會,王女表示日前加入聚寶盆…
案例: 恆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發公司)之傳銷產品為手機門號委辦服務,其運作方式主要係由傳銷商租用一定期間電信事業所提供手機門號服務,電信事業自傳銷商承租費用提撥一定金額作為支付恆…
傳銷事業不能直接在返還退貨人的退款中予以扣除所發放出去的獎金,因為獎金追回的對象並不只限於退貨人,而是包括其他因為公司賣出這批貨所曾領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相關上線傳銷商。 …
案例 張球球是多層次傳銷企業水世界國際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水世界公司)的獨立傳銷商。因本身具備好口才及帶動氣氛的能力,常常受邀於水世界公司的各種課程或活動當中上台擔任經驗分享。 由於…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新增銷售「最猛精油膏/50ml(3入)」、「最猛振波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