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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系統有話說

淺談馬來西亞電子發票政策實施重點

系統有話說 · 任宇新 · 2026 年 4 月號 No.400 · 2026.04.01
淺談馬來西亞電子發票政策實施重點

 

 

近年來,馬來西亞開始推行電子發票政策,對於有意進入馬來西亞市場或已在馬國營運的直銷企業,電子發票相關政策與導入問題,將是攸關稅務管理的重點。

 

在台灣便利商店結帳時,常聽到店員詢問這句:「發票要存載具嗎?」雲端發票的中獎機率提高,也成為許多民眾的小確幸。不論是對買方或是賣方而言,電子發票都已漸漸融入了台灣日常營運和生活的一部分。

近年來,為加強數位基礎服務設施、稅務管理數位化,馬來西亞也開始推行電子發票的政策,希望能達到稅基透明化、減少稅收漏洞等目標。這項政策涵蓋了B2B、B2C、B2G的交易,因此直銷業同樣也會受到影響。有意進入馬來西亞市場或是已在馬國營運的直銷公司,都會與我們討論馬來西亞電子發票導入的問題。就讓我們從資訊系統的角度,談談直銷業關注的馬來西亞電子發票政策實施重點。

一、目標對象與時程(小標)

政府以納稅人年營業額的高低,作為分階段實施的標準。自從2024年逐步實施這項重大改革以來,過程中歷經了數次轉折,2026年總算進入最後一個階段。根據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Lembaga Hasil Dalam Negeri Malaysia, LHDN;Inland Revenue Board of Malaysia, IRBM)官網公告,實施時間表如下:

目標納稅人

實施日期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1億令吉的納稅人 

2024年8月1日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2500萬令吉但不超過1億令吉的納稅人

2025年1月1日

年營業額或收入超過500萬令吉但不超過2500萬令吉的納稅人

2025年7月1日

年營業額或收入不超過500萬令吉的納稅人

2026年1月1日

年營業額或收入低於100萬令吉的納稅人可豁免實施電子發票制度。

 

這份在2025年12月5日更新的時間表,有一項豁免條款,將電子發票的強制實施門檻放寬至年營業額100萬令吉。只要納稅人在法人股東、控股公司、關係企業、獨資經營者營收總額這幾方面都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就可豁免實施。顯示馬來西亞政府對於這項政策引發的各界討論,包括許多企業反映導入成本高昂、操作培訓困難、以及人力缺乏等問題,給予了正面的回應。

馬來西亞微型企業以年營業額30萬令吉為參考值,因此門檻放寬之後,得以讓大量微型企業和小型企業都可以豁免。若以2026年2月馬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約1:8換算,相當於年營業額低於新台幣800萬元的公司就不強制採用電子發票。若先前尚未達到100萬令吉的年營業額,接下來某一年業績超越了這個門檻,就從申報年度後的次年1月1日再開始採用電子發票即可。

二、發票開立情境與類型(小標)

需要開立電子發票的情境有兩大類。第一類是收入證明,當納稅人因為銷售或其他交易行為產生收入時,必須開立發票。第二類是費用證明,當納稅人有採購商品與勞務服務,或是有支付其他款項的費用,又或者是在商品銷售之後產生退貨與折讓,也都必須開立發票。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納稅人必須開立self-billed e-invoice(自開發票),這一點是在馬來西亞電子發票中較為特殊的情況。例如,當直銷公司支付銷售獎金給中間商,例如Agents(代理商)、Distributors(經銷商)、Dealers(零售商),公司就必須開立自開發票證明這筆獎金支付的對象和金額。

直銷業者也可能會面臨到另一種自開發票的情境,就是從國外採購進口的交易行為。例如公司向國外供應商購買(進口)商品或服務,就會收到國外供應商開立的發票(非使用MyInvois 系統開立),那麼納稅人也必須開立自開發票,證明這筆費用支出的金額。

電子發票需傳輸的資料,可分為以下四種發票開立類型:

  1. Invoice:買賣雙方的交易紀錄,包括自開發票在內。
  2. Credit Note:抵銷已開立的發票金額。
  3. Debit Note:額外增補已開立的發票金額。
  4. Refund Note:賣方將退款給買方。

大多數直銷公司需要開立發票的情境所對應的發票類型包括:訂單收款時開立Invoice;進貨與獎金發放時開立Self-billed Invoice;退貨無退款時開立Credit Note;退貨需退款時開立Refund Note。可以想見,若每一種單據都採用人工逐筆開立,將會耗費多高的行政成本。

三、發票傳輸模式(小標)

馬來西亞電子發票可接受的格式僅限XML或JSON這兩種格式,而不是PDF、WORD、EXCEL這類的文件檔案格式。因此,內陸稅收局對納稅人提供了兩種發票傳輸模式。

第一種模式為API串接,若有建置完善資訊系統的公司,可選擇採用API的方式,配合政府規定的各項判斷檢核邏輯,將交易資料自動傳輸到電子發票平台。目前我們的客戶就是採用API傳輸,在系統程式的輔助下,不僅省時、省力,也可以避免人為疏失。

第二種模式則是利用政府電子發票平台手動開立發票。讓沒有資訊系統、或是無法開發API串接程式的公司,自行登入MyInvois Portal,使用網站或APP功能手動開立發票。這種方式仰賴人工進行,特別是對於訂單量大的公司來說更是不勝負荷。但如果遇到第一種模式API連線失敗的情況,亦可以作為備案使用。

四、過渡寬限期(小標)

根據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於2026年1月5日發布的公告,針對第四階段目標對象,即年營業額不超過500萬令吉的納稅人,特別允許延長了過渡寬限期。雖然按原規定是必須自202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電子發票,但如今過渡寬限期從半年延長為一年,減輕了中小企業的合規負擔。因此在2026年12月31日過渡寬限期結束以前,第四階段目標納稅人可以適用以下的彈性措施:

  1. 允許同月份所有活動和交易,可合併開立一筆彙總發票(Consolidated e-Invoice),即便買方要求開立單獨電子發票,仍允許使用彙總發票。
  2. 允許同月份所有需要自開發票的交易,可合併開立一筆彙總發票。
  3. 彙總發票的「產品或服務描述」欄,可以填寫任意交易描述。

雖然不完全符合每筆交易或支出必須對應一筆發票的法規,但可暫時免於罰款。此舉讓廣大的中小企業可以多爭取一年時間,逐步將系統建置完成,步入合法、合規的稅務正軌。

 

結語(做成BOX)

任何國家推行數位轉型相關的政策,都需要考量許多層面的影響。特別像是電子發票這類涉及全國各個產業的重大改革,更是需要顧及不同產業、不同公司在資訊化程度的落差,給予適度的彈性空間,頒布相對應的配套措施,如此方能順利推展。

既然政府已經展現出大刀闊斧的決心,直銷業也應當全力配合。然而導入電子發票除了需要預留系統開發的時間,內部營運流程的更新也會經歷一段適應期。雖然更新和蛻變是需要耐心的旅程,但是在不久的將來,必定會看見數位轉型能讓產業界和公部門朝向更好的方向前進,相信這也正是資訊科技珍貴的價值所在。

 

任宇新

現任:偉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事業群 / 直銷事業部總監

經歷:深耕直銷產業軟體系統二十餘年,帶領部門團隊為大、中、小型直銷公

司量身規劃專屬解決方案,致力協助客戶成功導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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