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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仲

共 8 篇標記「李禮仲」的文章

最新

變更制度與商品品項之報備規定

【案例】 楓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楓樹公司)台北分公司於105年3月23日及26日舉辦網路商機說明會及課程商品授課,與楓樹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會辦理之課程商品內容與…

李禮仲 ·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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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型商品與有形商品一視同仁,公平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關於商品之規定」,除不適用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而服務型商品也準用。但服務與一般商品性質不同,且服務內容多樣化,本規定對…

李禮仲 ·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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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外國傳銷事業未事先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

案例 歡歡公司民國104年6月舉辦「歡歡公司台灣開幕培訓大會」引進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及英國等不市場/分公司的傳銷計畫,並透過該公司傳銷商及其網站招攬…

李禮仲 ·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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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受行政處分之多層次傳銷行為樣態

多層次傳銷要在台灣永續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與監督,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自律與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實施,將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行為納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主管機…

李禮仲 ·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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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新增銷售「最猛精油膏/50ml(3入)」、「最猛振波腰帶…

李禮仲(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 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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