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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仲

共 11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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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制度与商品品项之报备规定

【案例】 枫树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枫树公司)台北分公司于105年3月23日及26日举办网路商机说明会及课程商品授课,与枫树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会办理之课程商品内容与…

李礼仲 · 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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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商品与有形商品一视同仁,公平吗?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4条「解除契约及终止契约关于商品之规定」,除不适用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6个月者,而服务型商品也准用。但服务与一般商品性质不同,且服务内容多样化,本规定对…

李礼仲 ·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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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国传销事业未事先报备等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

案例 欢欢公司民国104年6月举办「欢欢公司台湾开幕培训大会」引进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及英国等不市场/分公司的传销计划,并透过该公司传销商及其网站招揽…

李礼仲 · 201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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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受行政处分之多层次传销行为样态

多层次传销要在台湾永续发展有赖主管机关之行政指导与监督,及传销事业与传销商之自律与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实施,将多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行为纳入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规范,主管机…

李礼仲 ·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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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销售商品品项实施前应向公平会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名称变更外,其余销售商品品项变更,均需于实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以免违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层次传销事业新增销售「最猛精油膏/50ml(3 入)」、「最猛振波…

李礼仲 · 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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