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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时代下的双面刃— 生成式AI影像的应用与 Deepfake 危机管理

最新 · 陈一铭 · 2026 年 1 月号 No.397 · 2026.01.01
数位时代下的双面刃— 生成式AI影像的应用与 Deepfake 危机管理

 

Deepfake 技术崛起,是生成式 AI 的一把双面刃;既有无限创意的可能性,对社会信任基础和法律体系也构成大挑战。直销业者的生存策略,是构筑两道防线,以尽力维护品牌声誉、巩固市场信任。

 

 

  在人工智慧(AI)的浪潮中,生成式AI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著资讯的生产与传播方式。生成式AI,泛指能够创造出新内容(包括文本、影像、音讯等)的人工智慧技术,其核心在于模仿和学习既有数据,产出与人类创作相仿的内容。直销产业及从业人员,利用生成式AI来产出行销内容,不仅可以大幅节省工作时间,更可针对受众族群进行精准行销,确属利器。

 

生成式AI与 Deepfake 技术崛起

  其中Deepfake(深伪)技术是AI深度学习合成技术的代表,它利用深度学习演算法,对影像及音讯进行高度逼真的合成与模仿。正规的运用方式,例如利用生成式AI产出高阶领导人的影像,介绍公司产品或进行教育训练;抑或生成名人唱歌、扮演特定角色的幽默短片,以触及年轻族群等。

  但由于Deepfake(深伪)技术用于复制人物脸部表情、声音及身体动作,经常使生成的内容难以辨别真伪,因此如遭有心人滥用,其所带来的危害亦极大,此时涉及到的法律议题,已不仅止于一般生成式AI会讨论,内容是否会侵害他人著作权而已,更包含生成内容是否侵害他人肖像权、个人资料,以及生成内容不实时,是否构成妨害名誉、诈欺等争议。

 

Deepfake 对直销产业的具体威胁与风险核心

  直销产业的成功是建立在直销商彼此间或与消费者间坚固的信任基础。但Deepfake 的出现,模糊了真实与虚假的界线,对于高度依赖人际互动与信任连结的直销产业,其威胁更是不容忽视。正常情况,是利用生成式AI来产制行销内容,提升工作效率,但是对竞争对手或犯罪者而言,利用生成式AI反而可能是打击、陷害、行骗的工具,以下我们可以想像几种滥用Deepfake技术的情境:

 

  情境一:A伪造B公司负责人或高阶领等人的影片,内容直接诋毁B公司为诈骗集团,或B公司某项产品含有致癌物,造成许多消费者罹癌,造成B公司传销商一片哗然。

 

  情境二:A不采取直接诋毁B公司的方式,改以伪造B公司高层或代言人的产品推荐影片,内容夸大宣称B公司产品「可以快速治愈疾病」,进而引起主管机关关注而大举清查B公司产品,造成B公司形象大幅跌落。

 

  情境三:A伪造B公司高层的语音讯息,宣称公司推出「独家优惠专案」,一定要透过包含A在内的钻石级的直销商,来进行登录及付款才可取得,要求直销商限期汇款,造成组织内许多直销商一阵抢购风潮,但嗣后发现为骗局。

 

  由于直销产业高度依赖直销商间的信任关系,且高阶领导人通常具有极高的号召力,因此直销事业遭遇上述具欺骗性的深伪影音,如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及止损措施,恐将造成直销商及消费者对直销事业信心动摇,包含对业者应变能力、数位安全的质疑,认为业者未能有效保护其系统与使用者,进而影响市场对其技术能力的看法。

  这将严重损害品牌在市场上的公信力与可靠性, 造成业者商誉的严重打击,不仅可能导致现有直销商与消费者的流失,更会阻碍新伙伴与消费者的加入。且若有直销商因诈骗遭遇财物损失,亦可能影响其后续继续参与直销的意愿与能力。因此对业绩造成的冲击往往是长期的,且修复成本极高。

 

Deepfake 衍生的法律责任

  在讨论如何对应Deepfake前,我们先来了解滥用者可能须负的法律责任。国内近期因滥用Deepfake所引发最具关注的事件,即网红「小玉(朱玉宸)」以Deepfake技术将女艺人、女明星、女性政治人物、女网红等合成到成人色情影片兜售的案件。

  法院最终认定小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刑法贩卖猥亵影像罪及加重诽谤罪等,而对小玉判刑(参酌台湾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诉字第3787号刑事判决) ,同时命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害(按部分受害者有正式起诉求偿,并经法院判赔)。小玉事件嗣后更促成立法增修刑法「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

 

  由于Deepfake经常用于模仿人脸,而脸部长相特征系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得以直接识别个人的个人资料,故对于该个人资料之处理及利用,除经个人或本人之同意外,应于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内为之。因此违法使用者,除可能遭被害人要求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1条第4项要求移除外,亦会构成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的非公务机关未于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罪,且同时须依同法第29条负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若Deepfake的内容造成被模仿者或特定业者的名誉受损,亦可能会构成刑法第309条之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条之诽谤罪,且亦可能同时构成民法第184条之损害赔偿责任。

  又若Deepfake的内容涉及诈欺时,亦可能构成诈欺罪,而被害人也可进行求偿。

  滥用Deepfake者固然有其法律责任,因此如遭遇有心人以Deepfake技术侵害时,当然可依法进行追究。虽如上述,滥用者有刑事责任,被害者可以提告,并透过检警设法追查幕后真凶。但无法忽视的是网路世界的现实难题,亦即溯源困难,许多资讯在经过多层传递后,即难以追查源头,此将使得被害者在伸张权利时面临巨大挑战。

 

应对策略:双重防线抵御深伪威胁

  承上,为避免事后救济困难,如何有效应对深伪技术带来的风险,建立完善的防御机制,从源头验证到即时反应,就变得相当重要,以保障品牌声誉 。

 

第一道防线:技术防御措施

  这是指从内容发布源头确保真实性的措施,可以采用的方式有:

一、数位浮水印: 在官方发布的影音内容中嵌入数位浮水印。这种浮水印可以是肉眼不可见的元数据,用于证明内容的原始发布者和发布时间。

二、区块链验证: 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内容真实性验证机制。把官方内容的杂凑值(Hash)上链,任何 Deepfake 内容由于杂凑值不同,将无法通过验证。

三、AI 侦测工具:部署 Deepfake 侦测系统,扫描可疑内容。这些工具可透过分析影像中的不自然闪烁、脸部边缘扭曲、眼睛瞳孔异常等 Deepfake 特征进行识别。

四、多管道验证:重要讯息发布需经多重管道交叉验证。例如,纸本公告、官方网站、官方App推播等同步确认。

五、身份验证:要求领导人或传销商在重要影片中执行特定的手势或口令,增加 Deepfake 造假的难度。

 

第二道防线:快速反制与警示教育

  当 Deepfake 内容出现后,企业需要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

一、快速反制与监测:建立快速反应小组,运用技术工具监测社群媒体与网路平台(监测范围应涵盖 YouTube、Facebook、Line 等传播管道) ,当发现Deepfake 恶意攻击内容,应设法即时移除,且应立即透过官方管道发布澄清声明,提供真实资讯对照。澄清必须包含 Deepfake 内容与真实情况的差异,并提供官方验证渠道。

二、警示教育与宣导: 教育所有直销商与员工 ,遇到可疑影片或语音讯息时,务必透过官方渠道进行验证,切勿轻信或传播 。教育内容应包括 Deepfake的常见特征、报告流程和应对 SOP。

 

在 AI 时代中巩固信任基础

  Deepfake 技术的崛起,是生成式 AI 带给我们的一把双面刃。它在开启无限创意可能性的同时,也对社会的信任基础和法律体系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直销业这类以「人际信任」为核心的产业而言,防御 Deepfake是必须执行的生存策略,业者应设法构筑两道防线,以尽力维护品牌声誉,巩固市场信任。

 

陈一铭

现任:万国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中华直销法律学会理事、台北地方法院劳动调解委员、桃园地方法院劳动调解委员。

专长:多层次传销、商业及经营权纷争、劳资权益、证券及信托事件、一般民刑事及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