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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公司要求缴交入会费合法吗?退出时可以请求退回吗?

最新 · 范晋魁 · 2025 年 12 月号 No.396 · 2025.12.01
直销公司要求缴交入会费合法吗?退出时可以请求退回吗?

 

【案例】

好棒棒公司是一间专卖保养品的直销公司,它的主力商品「回春灵液」脸部保养霜,因为可以有效紧致女性肌肤,擦了之后有返老还童、冻龄回春的奇效,所以红遍大街小巷,许多直销商也因此荷包满满。

小华知道之后颇为动心,加上也是直销商的闺蜜小静强力推荐,所以想要成为好棒棒公司的直销商,自用之余还可以造福其他朋友,但小华一想到好棒棒公司的入会费高达10,000元,在还不知道有没有办法顺利起步经营的情形下,深怕花了冤枉钱,以致小华一直犹豫要不要加入好棒棒公司。

 

一定要付入会费才能加入直销公司吗?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3条规定,直销商要加入直销公司并成为旗下会员时,需要与直销公司签订「参加契约」,再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参加契约中应该有传销制度、参加条件、相关法令、双方权利义务、商品服务事项、退货之货品服务价值减损计算方式、违约事由及处理方式等,与直销商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规定,但其中并不包含入会费。

 

过去法制未完备前,直销行为是由公平交易法规范,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条规定,直销商必须「给付一定代价」才能取得直销商资格、加入直销公司体系,但因为「给付一定代价」常被不肖直销公司利用,而引发许多变质直销(老鼠会)事件,例如:要求直销商加入时给付高额会费,加入后随即「放生」直销商,没有规划良好的训练课程,甚至将此当作公司收入来源等案例。

 

所以,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立法时,就删除了「给付一定代价」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法律不再强制需缴交入会费才能加入直销公司体系,但同时法律亦未规定直销公司不得收取入会费,所以需否缴交入会费,应依各直销公司参加契约或营运规章规定而定。

 

直销商退出直销公司时,能否请求退回入会费?

 

法律上常见以「终止」或「解除」两种方式结束法律关系,但二者的法律效果大不相同。

 

「终止」是让契约从终止之后失效,终止前的关系不变。以提前终止房屋租约为例,由于租约在终止之前仍有效,所以,房客有权继续使用房屋,也有义务缴纳租金。

 

「解除」则是使契约自始不存在,契约当事人负回复原状的责任,以解除买卖契约为例,买卖契约解除后,买卖关系自始不存在,卖方即需返还价金给买方,买方则需返还买卖标的给卖方。

 

若把前述的「终止」或「解除」的法律效果套用在直销契约上,则看似解除直销契约,直销商与直销公司互负回复原状责任,直销公司才有返还入会费的义务,而终止直销契约就无法取回入会费。

 

但实际上,由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0 条规定,直销商在加入直销后30天内,可以无条件终止或解除契约,直销公司除了接受退货退款之外,还必须「返还其他给付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款项」;也就是说,在30天的犹豫期间内,无论是终止或解除参加契约,直销商都可以请求退还入会费。

 

反之,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规定,直销商加入超过30天后,就不能再主张解除参加契约,只能终止参加契约,并且只能请求以最多90%价格就6个月内商品的退货,

 

直销公司入会费金额有限制吗?

 

直销虽然是公司、直销商、消费者三赢的商业模式,但一般人之所以对直销有负面观感,是因为直销产业刚在台湾起步时,有些不肖的直销公司把下线的入会费当成奖金发给上线,奖金来源不是来自推销产品或服务,下线一旦无力继续招收下线,直销体系就垮台,下线因此血本无归,经媒体报导后,许多人就把直销与「老鼠会」画上等号。

 

为避免再有直销商受害,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8条规定,直销公司应以合理市价推广商品或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依法院的见解,若入会费之金额与其用途与内容,明显不符合其比例或价值,则可判定为不合理之高额入会费。

 

结论

 

由以上的说明可知,虽然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并未明文禁止直销公司收取入会费,也未明确规范入会费金额的上限,但直销商加入直销公司后,若是在犹豫期间内发现该直销公司实际上是仅靠著收取下线的入会费来维持奖金来源,则可以立即要求退出该直销公司。例如,若小华发现好棒棒公司将入会费的50%列为上线的推荐奖金,就应该有警觉地请求退出、退费。

 

反之,如果小华发现好棒棒公司的入会费虽然高昂,但好棒棒公司并未将入会费当成奖金发给上线,而是包括了销售课程,还可抵产品价格,则1万元的入会费有相对等的价值,好棒棒公司的1万元入会费即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