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直销「爽安康」案探讨
中国大陆以淡水为代表的惠州直销风潮始于1995年4~5月间,当时一家公司在淡水跨地区搞直销,他们直销的产品「爽安康」摇摆机,把整个世界都摇摆得「摇摇摆摆」,人们言必称直销,逢人必说「爽安康」。
小小的惠阳城因众多直销「爽安康」的各地直销员集聚而声名大噪,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大量人员涌向惠阳,盲目加入直销「爽安康」的行列。他们将小小的淡水镇搞得沸沸汤汤,不久,这些直销活动因为非法而被取缔。然而,在淡水上空,却从此飘著直销的乌云,一些靠非法直销为业的人员并未停止运作,而是愈做愈大,「要发财,到惠阳」这口号已传遍四面八方。 据估计,那时的惠阳在某段高峰时期,几乎每天有5个左右从事非法直销「爽安康」活动的新据点产生,每处约有1000~2000人,也即是说惠阳每天至少有近万人卷入「爽安康」非法直销。从1995年开始,惠阳有史以来开通了直达江西赣州、安徽宿州、湖北、四川等省市的班车,这些班车就是主要为直销人员服务的,直销「爽安康」声势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主管单位发出惩处通告 1997年3月13日,惠阳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取缔非法直销活动的通告》,通告指出,去年以来,一些人以「要发财,到惠阳」为口号,欺骗多个省、市的群众聚集到惠阳市淡水镇,进行非法直销活动,已导致许多家庭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惠阳市秩序,故作出如下通告: 一、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都属非法直销企业;凡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管理办法》的经营行为均属非法经营行为。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批准任何企业在惠阳市进行直销活动,凡在惠阳市范围内从事直销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立即取缔。 三、应立即停止非法直销行为以及相关活动,否则从严查处。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为非法直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惠阳市政府早就部署要打击非法直销行动,1996年12月6日,惠阳市公安局、惠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立即停止非法直销活动》的通告,并以悬挂宣传标语、张贴通告和宣传车上街等造势。 1997年2月21日,惠阳市公安局突击行动,疏散了聚集在非法直销授课点听课的群众,拘留两位授课人员,可是这些行动并没有完全惊醒一些人的发财梦,而且直销的「雪球」还越滚越大。 针对惠州一些地方因非法直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惠州地方主管当局于1997年3月30日召开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统一思想,制订了全市全面清理非法直销市场的工作步骤。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非法直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一支由政法委带头,公安、工商、检察、物价、技监、税务、劳动等部门参加的查处非法直销活动联合专业队,严厉打击非法直销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基层乡镇组织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打击非法直销,使之在惠州无法立足。 事件背后的问题探讨 惠州事件虽已告一段落但背后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惠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非法直销活动的通告》的法律根据是否存在? 二、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直销企业是否都属于非法直销企业? 三、在惠阳市范围内从事直销的行为是否都是违法行为? 四、禁止任何单位为非法直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是否有法律依据? 五、查处非法直销联合专业队为什么要有工商、公安、检察、物价、技监、税务、劳动等部门参加? 我们对此作出如下几点分析: 一、惠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非法直销活动的通告》具备法律依据。1995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直销企业的通告》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停止发展直销企业的领导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海关、内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二、关于非法直销企业的认定。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公布的《直销管理办法》第三、七、九条规定:「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直销的,应当预先向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对批准的直销企业或者单层次直销企业分别颁发《直销经营核准证书》、《单层次直销直销经营核准证书》,经批准的直销企业或单层次直销企业,应当自收到《直销经营核准证书》或者《单层次直销经营核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登记。」 由此可以断言,根据惠阳市人民政府通告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批准任何企业在惠阳市从事直销活动,则在惠阳市从事直销活动的企业均属非法直销企业,在任何其他地区认定非法直销企业的标准也即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批准其直销申请。 三、关于非法传希行为的认定。《直销管理办法》对直销行为提出了如下要求: 1.直销企业、直销员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直销地区内从事直销,不得超出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开展直销。 2.直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直销产品品种,直销该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3.消费者因直销产品质量问题提出退货或赔偿请求的,直销企业或直销员必须予以退货或赔偿;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随时提出退货请求,直销企业、直销员必须接受退货,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 4.直销员自加入直销活动之日起30日内退出直销,并向直销企业退回未售出产品的,直销企业应当退还全部货款。 5.禁止直销企业、直销员与消费者进行预付款交易。 6.直销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得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协助违法情事亦要受罚 7.直销企业不得对直销员的工作性质、收入及直销产品的质量、用途、产地、使用效果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参加直销及购买产品;直销企业的广告、培训及聚会等,不得涉及不利于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的内容,不得进行宗教、迷信宣传。 8.直销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告知联系地址与方法,如实解 释、示范、限时直销、进退随主、购货凭证等方面的规划。 惠阳市直销行为,绝大多数同时违反上述规则之一或多种,因此,均属违法直销行为。 四、为非法直销行为提供活动场所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国大陆房地产管理法与地方性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租赁制度,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遵守一系列规则,其中即包括出租人(房东、业主)不得为非法行为提供活动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的法规有故意为制造伪劣产品提供场所者应负连带责任或接受其他法律制裁的规定。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号公布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此外还规定:出租方应当监督承租方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五、查处非法直销联合专业队组建的合法性。 1.关于工商部门。 《直销管理办法》第三、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对违法企业、个人的行政处罚权,对《直销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应当认为,这既是职权,又是职责,可以行使,也必须行使,因此,联合专业队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2.关于公安、检查部门。 非法直销行为中涉及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多种,也涉及若干刑事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批捕、起诉,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法规,联合专业队有提前介入,及时发现,查清线索,正确定性,防止群众性违法行为爆发的职责。 3.关于物价、技监、税务、劳动部门。 非法直销中可能涉及高价牟取暴利、伪劣产品、偷税、漏税、抗税、非法用工等诸多方面,按照有关价格、产品质量、税收、劳动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属其管辖与查处,因此,它们参加联合专业队也是合法而必须的。 4.关于联合专业队的权限。 根据中国大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联合专业队可以联合进行部分查处行动。但依照法律应由哪个部门行使的职权,不能由另外的部门或联合专业队行使,否则,就不是依法行使,而是越权行政,可能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被动局面或败诉结局。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61期,1998/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