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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传销事业营业所变更应事先向公平交易委会办理报备

最新 · 李礼仲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董事 · 2015 年 4 月号 No.268 · 2015.04.01
多层次传销事业营业所变更应事先向公平交易委会办理报备

案例

泛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泛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于103年4月28日经经济部核准公司所在地 (即营业所)由台北市士林区中正路61号6楼变更为嘉义县大村乡大村村大义街11号,泛泛公司于103年4月底 将公司营业所搬迁至新址,渠于103年8月15日始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办理变更报备,是否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事前报备义务?

解析

公平会为有效管理多层次传销事业,充分掌握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基本资料、传销制度、传销商参加条件、参加契约内容、商品或服务有关事项、行销方式是否合于其他法规,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等资讯,爰于第6条第1项规范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报备之事项。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 第6条第1项: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下列事项之文件、资料,向主管机关报备:一、多层次传销事业基本资料及营业所。二、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三、拟与传销商签定之参加契约内容。四、商品或服务之品项、价格及来源。五、其他法规定有商品或 服务之行销方式或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始得推广或销售之规定者,其行销方式合于该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六、多层次传销事业依第 21条第3项后段或第24条规定扣除买回商品或服务之减损价值者,其计算方 法、基准及理由。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又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文件、资料所载内容有变更,除下列情形外,应事先报备:一、前条第1项第1款事业基本资料,除事业名称变更外,无须报备。二、事业名称应于变更生效后15日内报备。 第34条前段: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7条第1项、第9条至第12条、第13条第1项、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1项或第26条规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 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行细则第19条:依本法量处罚锾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利益。二、违法行为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续期间。四、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五、违法者之规模及经营情况。六、违法类型曾否经主管机关警示。七、以往违法类型、次数、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八、违法后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态度。

由上可知,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事项如有变更,原则上应于实施前报备。多层次传销事业基本资料属公司及商业登记公示资料,似无庸于变更时要求事业再向主管机关报备,爰于第7条第1项第1款排除变更事业基本资料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然为掌握事业名称之变更,于第2款规定名称变更仍应于生效后15日内报备,以利管理。

本案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法定事项(包括营业所等)之文件、资料,向公平会报备。同法第7条第1项前段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文件、资料所载内容有变更,应事先报备。查泛泛公司于103年4月28日经经济部核准公司所在地(即营业所),且于103年4月底将公司营业所搬迁至新址,却于103年8月15日始向公平会办理变更报备,核已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规定。

综上,泛泛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变更营业所,未事先向本会办理报备,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 7 条第 1 项规定。公平会应审酌泛泛公司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利益;违法行为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续期间;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违法者之规模及经营情况;违法类型曾否经主管机关警示;以往违法类型、次数、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违法后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态度;与其他因素,依同法第 34 条前段规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