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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直销业务检查

最新 · 许宏仁 · 2004 年 9 月号 No.141 · 2004.09.01
漫谈直销业务检查
一、前言 台湾关于直销之主管机关乃系执掌公平交易法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平会)。然而公平会于其成立之初即被定位为竞争法之主管机关,对于其同时并为直销主管机关之双重角色,在执法程序上自然未能等同视之。公平会对于涉及竞争法案件之执法,极大部分是因检举人对于违法事业提出检举,少部分则因为社会舆情关注所进行之主动调查案件;然对于直销之管理,其案件来源虽仍有因检举人提出检举所致,惟公平会对于直销主动进行查处之案件,在比例上显然是高于主动调查违反竞争法案件之比例 。 何以公平会对于主动查处违法直销行为如此积极?固然在竞争法领域中,通常主管机关基于尊重市场机制之原则,并不主动对于轻微或短暂之影响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然而对于同时身为直销之主管机关公平会而言,其所维护者乃参加人权益之保障事项,其非仅扮演处理直销事业与参加人间交易纷争之角色,更重要者,其对于直销事业有其法令上之管理义务。为履行该管理义务,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之四赋予公平会订定直销管理办法,而依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直销事业应于实施直销行为前向公平会报备,惟报备程序始终仅是书面送交主管机关备查之程序,对于直销事业之动态经营情况,倘未能实地亲访了解,实未能竟其管理之功;因此,管理办法中特规定公平会得有随时派员检查直销事业于我国境内发展状况之权限,而诸多主动调查之直销违法案件,有许多即系肇因于公平会实施业务检查后所发现者,足见公平会之业务检查对于直销之管理具有相当重要性。因此,直销于积极发展直销业务之际,对于主管机关之业务检查作为,仍须有所了解。 二、业务检查之内容 从公平会所制作之「违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统计表」中可得知,自81年该会成立迄93年6月底止,计有2263件处分案件,其中关于直销部分,计有275件;而基于公平会主动调查所查处者,计有337件处分案件,关于直销部分,则多达134件。亦即直销之处分案件数仅占所有处分案件数之1.26%,然而主动调查所致之处分案件数占整体主动调查案件数之比例则为39.76%,而其他非直销部分之处分案,其经由主动调查所查处者,仅占10.21%;甚者,倘仅从直销查处之案件观察,主动调查之案件数占整体处分案件数之比例更高达48.77%,几乎每2件关于直销之案件中,即有1件为主动调查所查处者。资料来源请参阅公平会网站:http://www.ftc.gov.tw 。 * 作者现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室专员。 按为了解直销事业实际经营直销业务之情形,公平会依法得对其进行业务检查,然公平会囿于人力,无法对于已报备之七百余家直销事业一一进行业务检查,即使将范围仅限于现仍有营业状况之四百余家,亦有力有未逮之遗憾。因此,实务上公平会将符合特定条件之直销事业优先排入业务检查之名单中,其中包括:(一)贩售无形商品者、(二)奖金发放比例过高者、(三)营业额异常激增者及(四)长期未受检查者。 对于直销事业相关应受检之事项,依照直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包括「一、事业整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二、参加人总人数、当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三、参加人之姓名或名称、国民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登记证统一编号、地址、联络电话及主要分布地区。四、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五、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六、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七、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形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且前揭资料直销事业平时即应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且须按月记载在我国境内之发展状况。由于直销事业之相关受检资料,平时即应备置于主要营业处所,因此如何将法规所规定之事项落实于实务作业中,并符合公平会进行业务检查之所需,即属直销事业于建置营业资料时所应知悉配合者。 兹参照公平会制式之检查纪录表(如附录)分别说明各项应受检之内容: (一)事业整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系指直销事业应将其直销组织中各体系之上下线参加人关系予以列表厘清,公平会通常会请直销事业提供直销系统组织表供参。 (二)参加人总人数,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其中参加人数乃指所有曾签订参加契约之参加人数,实际活动人数则指每月实际领取奖金之参加人数;另公平会并会请直销事业填具最近一年「会员人数明细表」。 (三)参加人之姓名、统一编号、地址、电话及主要分布地区:直销事业于建置参加人基本资料时,即应将本项所要求之内容予以纳入;至于主要分布地区则依据台湾地区各县市之位置概略区分。 (四)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系指直销事业实际与参加人签订之参加契约书,该书面参加契约之内容需符合法令之规定,通常与向公平会报备者相同;至于有未成年之参加人时,其参加契约书中并应附有其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 (五)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主要系指直销事业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实际状况,因此,直销事业得依照法规要求内容建置按月纪录之销货明细表;另关于销售金额部分,公平会并会请直销事业填具最近一年「销售金额明细表」。 (六)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本项应填具之资料包括直销事业一整年度之营业额、佣金给付额及奖金发放比例;另直销事业最近月份之相关资料亦为公平会所关注。另亦将并请直销事业填具最近一年「会员奖金发放表」。 (七)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形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由于直销事业对于参加人退出退货之处理乃属涉及参加人权益之事项,公平会对此亦采取严格之查核方式,通常要求查阅直销事业所有曾经处理之退出退货个案及其相关资料,亦即直销事业于处理相关参加人退出退货时,除应依法办理外,更应审慎保存相关资料,俾供查验所用。 (八)经会计师签证之上年度决算报表备置于主要营业所:此部分虽非前揭法条所规定之应受检查事项,然因直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直销事业应将本项资料置于主要营业所,致其亦成为公平会进行业务检查时之受检事项。 三、业务检查人员之身分提示 依据直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检查前条资料或命事业定期提供该项资料,事业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违反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准用第四十一条规定,可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固然直销事业于法令上负有接受检查、不得拒绝之义务,然因受检内容均与其经营直销业务息息相关,不免涉及营业机密,故直销事业为确保自身权益,得于受检前洽请检查人员出示其身分证明。 按公平会于派员进行业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均应提出正式公文交予受检事业收执;其后,则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之证明文件,未出示者,受检查之直销事业即得拒绝其所欲进行之业务检查;倘对于检查人员之身分仍有疑义,不妨可迳电洽公平会查询。总之,直销事业有受公平会进行业务检查之义务,相对者,公平会之检查人员亦负有提示证明其执行职务身分之义务。 四、结论 固然许多直销事业经营一定期间之后,公平会仍未曾派员进行业务检查,然从公平会对于直销事业所为之处分案件中观察,近半数之违法事实,均系公平会于进行业务检查时所发觉,此显示直销事业多有忽略对于受检事项之维护与管理;另亦提醒未曾受检之直销事业亦不应心存侥幸,而须正视公平会从事业务检查之机制。 既然管理办法所规定之各项应受检查事项,同时亦是直销事业本应按月备置于主要营业所之营业资料,因此,建议直销事业在不甚影响其电脑资讯管理系统之前提下,不妨参照本文,配合建置一套符合法令要求,且为公平会所接受之受检资料,备置于其主要营业所中。 末直销事业对于声称前来进行业务检查之人员,为维护其自身权益,不妨先请其提出公文书及证明身分之文件,以为其执行职务之依据。 (作者现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室专员) (附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检查纪录 事业名称: 负责人: 所 在 地: 电 话: 统一编号: 依据直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即第二十三条规定,纪录本日检查结果如下: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备注 1.事业整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人工记载□电脑储存□其他详见凭证编号____号 2.参加人总人数,各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参加人数_____人, 实际活动人数____人。详见凭证编号____号 3.参加人之姓名、统一编号、地址、电话及主要分布地区□人工记载□电脑储存□其他 北部__%,中部__%, 南部__%,东部__%。详见凭证编号____号 4.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有,尚符规定。 □有,不符规定。 □无。 □其他_____________详见凭证编号____号 5.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1)□人工记载□电脑储存□其他 (2)□保健食品□美容保养品 □日常用品□健康器材 □其他______详见凭证编号____号 6.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人工记载□电脑储存□其他 __年全年营业额_____元 佣金等给付____元,占__% __年__月营业额____元 佣金等给付____元,占__%详见凭证编号____号 7.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形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有,尚符规定。 □有,不符规定。 □无。 □其他_____________详见凭证编号____号 8.经会计师签证之上年度决算报表备置于主要营业所□有 □无详见凭证编号____号 9.上列资料保存期限自__年__月开始以____方式保存至今自__年__月开始以停止从事直销 以上检查纪录经受检查事业在场代表确认无讹。 受检查事业在场代表签章: 公平交易委员会检查人员: 会同检查人员: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41期,2004/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