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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两岸非法直销之禁制规定-从中国《禁止直销条例》的实施谈起
中国《禁止直销条例》已经在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中国从此刻开始,将根据《禁止直销条例》规定对于非法直销的行为展开严格取缔的行动,这也意味著所有从事《禁止直销条例》所定义的三类直销行为者,将成?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今后查处取缔的对象。
根据中国《禁止直销条例》第2条及第7条的规定,不管是发展组织或是从事经营者,凡是要求被发展人员(即被推荐者)介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而以其直接或间接介绍发展的组织人数为依据计算奖金、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者;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认购商品,以取得参加或介绍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介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关系,并以下?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而给付上?报酬者,都将被列为是违法的直销行为。而且,上开三类违法直销的行为态样,包括第9条所明文规定,利用网际网路等媒体传达发布前述直销资讯者,以及第10条所揭示,在直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会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者,更将由公安机关会同依法查处。
另据中国直销市场专家观察,由于中国近几年来有关非法据点直销、偷渡型直销企业、利用互联网直销这三种形式的非法直销活动相当严重,因此,这也将成为《禁止直销条例》实施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打击的物件。而所谓非法据点直销,主要表现在聚?进行直销活动,非法集资收取猎人头费用;近年来更有许多中国境外直销企业,以走私偷渡的方式在中国从事非法直销,甚至透过网际网路等新形态进行直销活动。
段标:法令既出 直销止步
当然,令全世界所有直销业引颈企盼的《直销管理条例》也已经在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而同时出台的《禁止直销条例》之所以提前一个月实施,很清楚的主要是在揭示”开放直销,禁止直销”的立法目的,更有宣示在开放核准直销经营许可执照之前,将进行严厉扫荡非法直销的涵义存在。因此,对于目前在中国想要转型为直销企业的现行经营者,短期内可能将发生转型不彻底的空窗期行为,也就是说,此刻若从事了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定单层次直销活动的行为态样时,包括直销企业与直销人员在内,都将很可能成为中国直销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甚至严格查处的对象。
不管如何,依照中国出台的《禁止直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及其配套法规《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资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品范围公告》的到位公布实施。目前在中国只能在符合上述法规范下的直销模式予以调控进行,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直销?品范围公告》则明确揭示了直销的?品只包括5个大类: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以及小型?具。
段标:两岸法律认定南辕北辙
反观台湾的《公平交易法》第23条所禁制的非法直销,则是指其参加人所取得的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如对照同法第8条就直销与参加人的定义,即知中国所颁布前述《直销管理条例》及《禁止直销条例》对于非法直销的规范范畴与台湾的《公平交易法》完全不同。台湾《公平交易法》第8条第1项所定义的直销,即就推广或销售之计划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人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者,俨然完全就成为中国所禁止直销行为的规范类型。
原则上,台湾《公平交易法》对于直销的解构是认为属于一种行销网络,并与其他各类型销售通路同等看待,性质上属于中性的概念,而非如中国《禁止直销条例》所认定完全就是一种非法的属性,只有在其参加人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介绍他人所取得而非基于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的情?下,才会被认定是属于非法直销。
依照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近年来所查处的非法直销案例,也就是所谓变质直销的类型,主要大多是以会员服务卡、网页空间、互助会或投资理财等为幌子,从事金钱游戏;甚有要求会员缴交高额入会费,购买经营权的方式,再依加入先后顺序所获排序号码为准,当全体加入者的排序号码达到该会员所获序号之倍数时,予以计算奖金,完全与商品推广或销售无关,其会员收入之主要来源显然不是依靠销售商品或劳务的业绩所得,因而认定其已背离直销应为销售网络的本质。由上可知,只要系以推广、销售商品作为参加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就不是台湾《公平交易法》所欲禁止的非法直销。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56期,2005/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