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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愿的故事之二十一

最新 · 许宏仁 · 2008 年 10 月号 No.190 · 2008.10.01
许愿的故事之二十一
许宏仁 (解析) 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参加契约的内容都是由直销公司单方面来订定,直销商无法个别就每个条文表示意见,似乎对直销商权益的保护有所欠缺,但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立法管理直销,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保护直销商权益,因此,在直销相关法令当中,自然会有规范参加契约条款内容的法律规定。以之前所举的参加契约条款为例,简单就直销法令中的相关规定概略说明。 契约条款应表明从事直销行为 依照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直销事业以广告或其他使大众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参加人时,应表明系从事直销行为……」,因此于契约条款的开宗明义,即让直销商知悉它所加入的即是一个直销事业(参照条款1)。 其次,依照管理办法第11条及第12条规定,直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直销组织或计划时,应告知相关特定事项,并将该等事项载于参加契约中。鉴于相关事项的内容繁杂,并无法一一载明于书面参加契约中,于是将相关事项汇整记载于「事业手册」中(参照条款2)。 依照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直销公司依法应于其主要营业所备置经会计师签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而直销商符合一定资格,便可要求查阅;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参加契约中(参照条款3)。 另依照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关直销商退出直销组织的权利义务事项,除内容有利于直销商外,应包括直销管理办法第23条之1至第23条之3规定,因此,于本「参加契约条款」中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相关规范内容载入参加契约当中(参照条款4、5、6)。 应将特定违法行为列为参加人违约事由 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直销事业应将特定违法行为列为参加人违约事由,订定处理方式并确实执行。亦即直销事业固可订定相关条款规范直销商,但特别有5项特定的违约事由,直销公司务必将它们列入参加契约中,并事先规范出处理方式,而且事后也应该确实执行(参照条款7)。 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直销事业以参加人违反营运规章、计划或其他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终止契约者,对于该参加人提出退货之处理方式,应于契约中载明。」亦即直销公司以直销商违约而与他解除或终止契约时,有关被解约的直销商提出退货的申请时,直销公司应事先将相关处理方式载明于参加契约中(参照条款8);实务上,曾有直销公司表示在此种情形下,不受理直销商办理退货。 依照管理办法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直销相关法令」也是应该记载于参加契约中的事项,固然也有直销事业将直销法令巨细靡遗记载于参加契约中,但实务上,大部分的直销公司会将直销相关法令记载于「事业手册」中,其内容包括直销管理办法全文、公平交易法第8条、第23条、第23条之1至第23条之4、第35条、第41条、第42条、第42条之1及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29条等相关规定(参照条款9)。 可以事业手册作为契约附件 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直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直销组织或计划后,应对其施以直销相关法令及事业违法时之申诉途径等教育训练。」从这个条文的规范意旨,可以看到是希望借此让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均可以意识到直销行为系受到法律规范,并由公平会处理相关违反法令的行为(参照条款10)。 一如前面所提到的,直销事业应告知或登载于参加契约中的事项十分繁杂,巨细靡遗的规定在拟签订的参加契约书中将有所困难,因此,在技术上可藉用汇编「事业手册」的方式作为契约的附件,并在契约条款中载明「事业手册」的内容也是构成参加契约的部分,并确实将「事业手册」交付给直销商(参照条款11)。 另为避免直销公司因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将构成参加契约条款重要内容的「事业手册」交付给直销商,因此,在参加契约条款最后,必须经直销商签名确认,并应具体填载「本人确已领得事业手册」等文字,以确保直销商除知悉「事业手册」的内容之外,并已确实领取,同时亦可避免争议(参照条款12)。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90期,200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