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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要弄清楚是跟谁贷款!
(解析)
直销公司考量所销售的商品售价较高,不是一般初参与直销业务的民众所能够接受,因此会标榜以「分期缴付」方式,来吸引直销商购买加入;但所谓商品买卖的分期付款,乃是出卖人(直销公司)与买受人(直销商)间两方的法律关系,亦就是直销商依约定将商品价金分期缴付给直销公司,当直销商无故不愿意继续缴纳相关款项时,则由直销公司依约诉求相关金额。
但在实务上,或许是考量采行真正分期付款方式,会使得直销公司在直销商恶意不缴付价金时,陷于必须到法院起诉才能拿到钱的窘境,因此,直销公司便透过风险转嫁的方式,透过与银行业者合作,由直销商向银行贷款,并采分期清偿方式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
直销商实际是向银行办理贷款
直销商填写银行的贷款申请书,银行于核贷后,便代替直销商直接把货款交给直销公司,之后则再由直销商按期(通常一个月为一期)缴交约定金额给银行来清偿贷款,跟真正分期付款买卖是把钱交给直销公司并不一样。
银行为确保直销商能依约全期完纳,会与直销公司约定,如果直销商有提前清偿的情况发生时,将由直销公司按贷款期间经过的长短,来核算违约金。实务上曾发现该笔银行与直销公司约定的违约金,直销公司会转嫁给有意办理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的直销商,而这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直销公司声称可以利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加入成为直销商,但实际上却是要直销商向银行办理贷款,对于这种情形,直销商可不可以主张「不知情」?由于直销商在加入直销组织前,都会填具乙份向银行贷款的申请书,因此,除非相关的借贷申请书是由别人擅自填写的,否则要主张自己「不知情」,恐怕是比较难被接受的。
贷款与售货两回事 不能混为一谈
但直销商如果认为本身不适合从事直销业务,仍可以向直销公司终止或解除契约,直销公司必须依法受理退出退货,不能援引「分期付款」为借口,要求直销商必须先清偿全部贷款后才受理退货,导致有规避法定责任的情形。
依照上面所说的,「直销商向银行贷款」与「直销公司销售商品给直销商」是不相关的两件事,就如同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一样,纵使房屋本身有瑕疵,但这涉及到的只是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并不影响买方(即贷款人)应继续向银行缴纳分期金额的义务,也就是说,就相关贷款金额的清偿乃是独立于原来的参加契约或买卖关系之外。因此,当直销商是以向银行贷款方式按月缴纳商品价金时,如果碰到直销公司拒绝受理退货或出卖的商品有问题时,是无法以「不继续缴款」为手段来抵制直销公司,这个部分应该要先弄清楚。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83期,2008/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