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大陆直销立法
关于「直销立法」,就法律的名称,有人说是「直销法」,有人说是「无店铺经营法」,有人说是「无固定地点销售法」;立法时间方面,有人说三年过渡期内中国政府一定会「?直销立法」,有人认?,明年1月正式的法规就会亮相,更有今年9月就会有一个初步法规出炉的说法;而相对各种传言,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资讯却十分有限。 学术专家的观点具有广泛的前瞻性,同时也是政府立法的重要参考物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冯雷对全球范围内的直销问题已经有数年的研究,并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尤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直销立法问题方面建树颇丰。以下为冯雷的专访内容。 大陆的直销涉及社会问题 问: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直销立法的国家,中国和美国有何不同? 冯雷答(以下简称「答」):美国对直销立法的背景是,「金字塔销售计划」与直销鱼目混珠,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美国既有的经济秩序产生了影响,损害了很多个人和商业组织的经济利益,基于此,美国各州就直销及金字塔销售计划制定了媒介销售法、商业机会法、直销管理法、禁止金字塔销售法等四部分。 在美国,当时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相当成熟,人们对各种所谓「致富计划」已经有了一定的免疫力,即使有人加入到金字塔销售计划中,更多的也只是抱著一种尝试性心态进行的投机行?,极少有人倾家荡产地付出。因此,最终并没有引起更多的社会影响,所损伤的更多是经济层面的利益。 但在亚洲情况则有所不同。尤其是在中国内地,由于总体经济水平不高,人们对于各种「致富计划」的识别能力和抵抗能力都不高,这就造成了许多人倾家荡产进行「投资」。 在上线的煽动下,有的人甚至将一生的血汗和希望都寄托在「金字塔销售计划」中,他们将用于维持生存的有限资金拿去「投资」,甚至不惜举债,然后,又拉亲人朋友,甚至不认识的人下水,最终造成损失金钱、失去亲朋的局面。这与发生在美国和加拿大的情况完全不同,一个主要是社会层面的问题,一个主要是经济层面的问题。 但不管是哪个层面的问题,诸如金字塔销售计划等行?都侵犯了加入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全球范围内都在对直销立法,以惩罚类似金字塔销售计划的各种欺诈行?。 问:我们应当怎样理解直销? 答:直销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广义上的直销可以等同于无店铺销售,其中当然也包括了直销这种形式。 许多人将直销当做一个概念进行炒作,以直销之名行非法直销之实。从事非法直销的人员并不真正理解究竟何?直销,甚至很多人认?,直销就是拉人头、建造金字塔,在这种层面上理解的直销,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他们的思想和行?。 他们认?,我国加入WTO承诺要开放的直销领域,就是开放以后允许拉人头、建造金字塔,这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所承诺的开放直销领域,也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并不特指直销。而且,直销也不是老鼠会、金字塔销售计划。 开放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向有志于该行业的人员大力宣广有关直销的各种正确知识,这无论对于各企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对参与者个人,都有积极的意义。 非法直销破坏了自由选择权 问:发展网路行销本身是不是一件坏事? 答:从经济学角度,通过人际网路进行商品销售,只要它确实是一条商品流通的渠道,有助于促进企业产品的流通,这种形式就不会是一件坏事。只要做到合法经营,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这实际上还是一种很好的销售方式。 但?什么所有的国家都不允许「老鼠会」发展网路组织呢?在市场经济规则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自由选择权,每个人都有选择权,老鼠会、非法直销破坏了这一规律。 他们对人的思想和行?进行控制,尽管许多非法直销组织宣扬所谓的「来去自由」、「加入自由」,但这种所谓的「自由选择」,对作?弱势群体的下线人员而言,并不真正自由,下线的思想受他们严密的控制,进而他们的行?受到思想的控制,实际上是在误导的基础之上建立所谓的「自由」,这和真正的自由选择有本质的不同。 在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地方,打击非法网路的同时,正当的直销建立的销售网路应当受到保护,这是对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种尊重,但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 问:我国应当禁止哪些行?? 答:高额的入门费、极端苛刻的退货条件、没有商品流通内容的拉人头等都属于应禁之列。 问:将来的相关法律,应当保护谁? 答:一部法律应当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是,在这种经营模式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多是网路的底层人员。 根据以往的教训来看,在非法直销活动中,受害者多是这些底层人员,因此,有关的法律应当特别注重保障这些人的权益。 立法限制学生、公务员、军人参与直销 问:法律应当对企业作何要求? 答:?了在开放无店铺销售,尤其是直销形式中取得积极的经济与社会效果,有关立法中可以考虑对企业产权制度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等,以建立起一些内在的约束机制。 在经营模式上,可以考虑对经销的商品作一些规定,必须经营自产的商品可能过紧,但是完全没有自己生产的产品,又可能?一些人带来可乘之机。在这方面,是否可以考虑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规定企业自己生产的商品比例,规模越小,比例越高,随著企业规模的扩大,逐步降低这个比例。 比例的设定,可以与多种意义上的规模作参考,如营业额的大小、投资额的多少、网路中人员的多少等。 还应当对参与直销的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规定,如年龄的限制、职业的限制等,恐怕在校学生、在职公务员、军人不适宜参与其中。至于有关国家法律中对销售人员的活动空间范围加以一定的限制,可作一些更全面的考虑。 企业与直销商的关系也应当加以明确规定,是经销还是代理?从业务活动的特点来看,直销商需要保持一定的存货,这是业务周转的需要,但是,应该考虑相应的退货机制。 卖不出去的产品或超出其销售能力的多余产品,企业不应拒绝退货。如果不约定这一条,很容易造成一种强势的推销动机,诱发不正当的获利企图,造成对下游人员的权益侵害。 发展直销的关键因素是奖励制度,虽说企业的奖励制度如何制订是企业决策的范围,政府或法律都不应该加以干涉或硬性规定,但是,可以通过行业指导,提倡企业制订较?合理的奖励分配取向,以避免造成分配过分向高层人员倾斜,并造成直销贵族的局面出现,而引发不良的影响。 无店铺销售最终会有大的发展 问:将来开放以后,直销会不会成?主流通路? 答:直销在各国的商品流通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并不是一种主要的商品流通形式,根据商品的自然属性、人们的购买习惯来看,真正适合于直销的商品种类并不多。 当然,企业有权选择他们认?合适的商品销售方式,其成功与否是一个市场竞争与选择的问题。但是,根据我的判断,直销不会成?我国商品流通中的主流通路。当然,这并不意味著企业不能够以直销模式获得商品流通的成功。 问:开放后,会出现怎样的局面? 答:再强调一次,兑现我国的入世承诺,可能出现的无店铺销售(或广义的直销)的局面和直销的局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我认?,无店铺销售最终会有大的发展,但是直销很可能会先热后冷,所谓先热是说,大家的新鲜劲会造就一时的热闹场面,所谓后冷是说,真正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获得发展的企业可能并不多,市场规模或在商品流通中所占的比重也可能并不大。 因?开展直销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发展到具有较强的竞争水平,它需要企业长期艰苦的努力。企业不但要与同行竞争,还要与其他商品流通通路竞争。开放初期的热度会逐步走向冷静与理智。 从国际经验来看,每个国家都经历了这样一个从发热到冷却的过程,但这个过程在国内可能要更长一些,毕竟,我们有我们特殊的国情。 此外,开放后,在直销领域中会不会出大乱子,我保持谨慎的乐观。一方面是说,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乱的教训,另一方面是说,我们有了开放的准备,有了这两条,前些年的局面不会重演。但是,如果立法不周、执法不严,还是会有相当的危险性。 一个法律或政策的推出,如果它的执行成本很高,那就会给一些不法企业带来钻漏洞的机会,这也是我倾向于严格立法的一个考虑因素。对此,国家应当慎重,对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要严厉的惩罚,这可以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结合在一起,一旦违法或违规,就应当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其后的任何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此付出代价。按照惯例,个人信用上的污点可以在一定时期后抹去,但是,时间间隔的长短是法律可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立法管理直销是上策 问:有人认?,我国将来的相关法律会特别借镜韩国的直销法? 答:一般的规律是,国情上的差异与地缘上的距离是成正比的。在一些有直销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中,我国跟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似,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可以借镜邻国包括韩国的经验,但我国内地的情况又有其特殊性,重要的不是去简单地模仿别人的法律条文或管理模式,而是研究别人是怎样针对自己的国情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条文。 问:三年内会不会立法?由谁进行立法? 答:我们加入WTO时作出了承诺,三年内将开放无店铺销售,这一点不会改变。要开放这样一个曾经出现大问题的领域,而不在开放之前制订「游戏规则」,是不可能的。至于说,在什么层面上拟出一个「游戏规则」,是法律,还是规定或管理办法,我认?以立法?好。立法以后还是可以根据实践的效果进行修改的。 问:政府对内资和外资企业会不会差别对待? 答:入世后,实行国民待遇是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在这方面不应该有差别待遇,不必在这个领域中将内资和外资区别对待,更不应该提供超国民待遇。 (原文刊载于重庆市《知识经济》月刊)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27期,2003/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