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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产业通路特质与海外厂商登陆规范
所有「药健字」的保健品自2003年1月1日起已停止生产。2004年1月1日起,中国更取消「药健字」批号,「药健字」号药品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过去保健食品在大陆的药品零售商店、超市、大卖场、百货公司、医院及专卖店中均有发售。现在中国取消「药健字」批号,保健食品以「食健字」产品销售,获「食健字」批号的保健食品不得在医院和药店出售,超市、大卖场已经成为保健食品的主要销售场所。业内人士分析大卖场将会在保健食品的流通中占据主导地位。
2004年中国保健行业提出用「创新行销模式」来打破传统的行销模式,从而促进保健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估测,按照销售额计算,采用非传统行销方式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已经在2003年超过传统模式,成为支撑行业的主要支柱。从市场情况来看,以宣导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行销模式即「服务行销」自2004年开始兴起,并被业内人士认为该种销售模式有望成为保健品市场的主流模式。所谓「服务行销」模式就是要求行销过程中要关注消费者和服务消费者,并注重产品的集中和售后服务。
2005年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直销条例》这两部直销行业监管法已经实施,使得保健食品直销在中国获得合法地位。
随著媒体行业的日益发达,通过电视和网路选购保健食品已经越来越成为保健食品销售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各地都有不少电视购物的电视台,这些电视台24小时播放购物广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保健产品的广告;网路选购保健品也极受欢迎,因为这种销售方式一方面满足了现代人的消费时尚,另一方面因网路选购的保健品省却了在商场、超市中设立摊位的成本而价格较市面销售要便宜。但如何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品牌是影响这两种销售管道的重要因素。
进口贸易法规
中国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审批都由大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进行生产、销售或进口。
保健食品申报时,这种食品只能归属于保健功能食品或营养素补充剂类别,而不能同时属于这两种类别。即一种保健食品申报营养补充剂时不能同时再申请保健功能食品,反之申报保健功能食品时也不能同时申报营养素补充剂。
2003年,保健食品的管理由卫生部移交至大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管保健食品后,对保健食品的申报功能范围,由原来的22种调整为27种,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同一配方的保健食品,最多允许申报2个功能。
大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1辅助增强免疫力2辅助降血脂3辅助降血糖4抗氧化
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体力疲劳7缓解视疲劳8促进排铅
9清咽10辅助降血压11改善睡眠12促进泌乳抗突变
13提高耐缺氧耐受力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辅助保护功能20祛痤疮
21祛黄褐斑22改善皮肤水分23改善皮肤油性24调节肠道菌群
25促进消化26通便27对胃粘膜有辅助护功能
资料来源: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2005年7月1日实施的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修改和增补的内容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改变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
允许公民及其它组织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
提高了保健食品注册的技术要求,加强了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核查;
允许申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7项保健功能范围之外的保健功能,但是需要申请人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允许增加功能项目,但增加的功能项目必须是27项范围之内的功能;
允许申请新原料和辅料;
对保健食品的转让次数未做限制;
新产品的注册时限缩短为5个月;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并增加了再注册的内容。
除了已经修订并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外,1996年6月1日出台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现在也在修订之中(但一般预料很可能会超过三年以上才能出台)。
中国境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只是产品的批准证明档,企业如果要在境内进行生产,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之后方可生产。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是允许产品进口并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证明档。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保健食品将与药品一样,厂家必须通过生产品质管制规范认证(GMP)才能生产和销售。
大陆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限制
针对中国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现象日益严重的问题,大陆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抓紧制订《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加大对违法广告宣传的查处力度。
根据这个办法,今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一律不得发布。审查的内容包括:广告中是否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广告中是否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做证明;广告内容是否超出和扩大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功能等。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72期,2007/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