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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愿的故事之二十

最新 · 许宏仁 · 2008 年 9 月号 No.189 · 2008.09.01
许愿的故事之二十
许宏仁 (解析) 依照直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直销公司与直销商签订书面参加契约的内容,应该包括第11条当中所规定的应该告知事项。因此,举凡直销公司原本应该口头告知的事项,事后都必须用文字记录下来,当作是书面的契约内容,以表示慎重。 除此之外,直销法令还特别规定了部分契约条款的内容,以下便简单试拟一份参加契约当中的基本条款,供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了解及参考。 参加契约条款(以直销公司立场研订) 一、直销商与本公司缔约,应知悉本公司系一以直销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直销事业。 二、有关本公司所采用之直销制度(包括直销商直接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因其后加入之直销商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取得条件及计算方法);直销商除本契约外应负之义务与负担;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品项、价格、用途及其有关事项;商品或劳务瑕疵担保责任之条件、内容及范围等,本公司或推荐人均已告知直销商,并均记载于本公司所交付之「事业手册」中。 三、本公司将于主要营业所备置经会计师签证之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直销商加入已逾一年,且于前一年自本公司获有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者,得依本公司规定申请查阅相关财务报表。 四、本公司之直销商得自订约日起14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约: (一)本公司将于契约解除生效后30日内,接受直销商退货之申请;同时返还直销商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之费用。 (二)本公司于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于直销商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解除契约之直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 (三)直销商办理退货时应自行送回商品,如要求本公司取回者,本公司得自前揭应返还之给付中扣除取回所需运费。 五、本公司之直销商于订约日14日经过后,仍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契约,退出直销计划或组织: (一)本公司将于契约终止后30日内,以直销商原购价格90%买回其所持有之商品。 (二)本公司得于前揭支付买回之款项中,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终止契约之直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三)直销商办理退货时应自行送回商品,如要求本公司取回者,本公司得自前揭应返还之给付中扣除取回所需运费。 六、直销商依本契约规定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本公司并不会向直销商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七、直销商不应有下列法定之不当行为,否则,本公司将主动与其解除或终止契约,除非直销商能于1个月内表示业已改正或证明并无该不当行为: (一)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直销组织。 (二)假借直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 (三)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四)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五)从事违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直销活动。 八、直销商因违反「事业手册」所载事项或从事第七点所列之不当行为者,经本公司主动解除或终止契约时,有关直销商提出退货之处理,本公司将以下列方式处理: (一)本公司将于契约终止后30日内,以直销商原购价格90%买回其所提出退货之商品。 (二)本公司得于前揭支付买回之款项中,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所有直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三)直销商办理退货时应自行送回商品。 九、有关直销相关法令,本公司均已详载于事业手册中,请直销商自行参看。 十、倘直销商对于直销相关法令之内容有所疑义,或认为本公司从事直销,有违反法令之虞者,得迳来电洽询;直销商亦可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意见,公平会电话为(02)2351-7567,地址:台北市济南路一段2-2号12-14楼。 十一、除本书面契约所记载之条款外,本公司「事业手册」中之相关内容,亦构成本参加契约之一部分。本公司并已确实交付事业手册予直销商。 十二、直销商确认栏(请书写「本人确已领得事业手册」,并签名)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89期,200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