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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之研究

最新 · 陈得 · 2008 年 7 月号 No.187 · 2008.07.01
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之研究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而订定的「消费者反悔权」,在不同国家及地区,相关规范皆不尽相同,但可确认的是,在公司服务品质与消费者利益间的拿捏,对业者来说都是大考验。 现代各国立法时,?了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往往在一些特定的消费交易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给予一定期限的反悔期,可以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1996年,中国辽宁省的地方性法规开全国之先河,首次将消费者反悔权从合同约定权上升?地方法定权,在《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第12条明确表明:「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2003年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确认了在上门推销中消费者的反悔权:「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该法条对消费者的?行保护功能彰显出来,但创设的效力级别很低。 2005年12月,《直销管理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较高位阶,赋予消费者反悔权,规定消费者在购买直销?品后30日内,?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这也是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了规范直销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专门制定的。 「反悔权」为的是保护消费者 直销是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商向消费者进行「一对一」、「面对面」方式销售?品的一种行销模式。直销企业和直销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横向的商品交易关系,但由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商的销售行?具有营利性,加上直销存在组织机构上的松散性、直销行为的随意性和直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殊性,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直销交易中的消费者主体通常是以个体形式存在,成?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承担者,形成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造成诸多社会问题。所以,各国政府对直销监管,首要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以赋予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修正扭曲交易的?有力保障。 消费者反悔权从广义上言,应是一组权利束,它涵括:(一)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消费者的反悔权,消费者反诺的意思,表示阻?合同发生效力;(二)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前消费者的反悔权,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阻?合同的完成;(三)合同履行完毕后消费者的反悔权,消费者回复原状的意思,表示阻?合同履行结果的现实存在。 该反悔权有两方面的特质:一乃无条件反悔,不给消费者设置任何限制性理由条件;二是若因反悔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消费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任何补偿义务负担。 直销交易主体中,消费者的商品交易反悔权,即把直销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严格区分开。直销中的消费者,指购买直销?品的目的是基于对?品本身效用的需求,而不是?了获得钱财的再生增值,而掏钱购买一个今后可能发财立身的资格,这才是还原后纯净的消费者。 「约定反悔权」无普遍适用和?制力效果 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根据权利产生的方式,可分?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即当事人间,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具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反悔权」就是一种法定权利之外,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产生的权利,它是卖方约定给予买方在一定期间内,对商品买卖关系予以无条件无偿反悔的权利。 这种权利虽对于弱势的消费者有特殊意义,但是?无普遍适用和?制力的效果;其作用能否发挥,主要取?于经营者担责意愿的?弱。面对这样的有限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把直销交易中消费者的反悔权从「合同自治」之领域移至「权利法定」 之领域,即反悔权从由当事人继续自治约定变成由法律作出?行规定。 自然人生活性消费不同于生?性消费,生?性消费的计划性?,缔约过程比较审慎严谨,加之生?经营环环紧扣,若干后续性的工作依赖于当前合同的有效履行,因此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期望程度高,若轻易否诺,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将受到重大影响。 而生活性消费连接的是经营者和终端的消费者,经营者卖出?品寻求的是单纯的经济回报,此项收益亦可能支?起经营者其它的事业,但单个消费者单项消费的反悔,对经营者来说影响轻微。但能否反悔却对消费者甚?关键,生活性消费的功能,是使消费者获得消费品的使用价值,商品的现实实用性尤其重要,所以需要给买受人留出一定的回旋空间,使其对自己的需要,作出冷静的思索而后确认。所以,直销合同中,消费者反悔权的存在,是给予消费者人本主义的关怀,对于弱势消费群体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认?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应被视作一项新型的消费者权利,把它归于经济法律制度的权利范畴最?合适。因为从经济法的特点来看,经济法律所集成的消费者权利,本就是一个丰富的开放区间,它可以容纳许多具有新兴品质的权利,如消费者的结社权、监督权等,这种包容性和空间弹性,是经济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源所在。 安利「无因退货」保证,震撼中国商界 作?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在消费领域承担的本体任务就是:通过国家的介入,给作??势群体的合同一方当事人经营者多加法定义务条款,而给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多设权利内容。在法律上塑造出消费者的「相对优势」,以经济法的「相对优势」平衡现实中的「先天劣势」(消费者之于经营者,在风险程度、信息资源和救济能力等方面的巨大的差异),营造出真正的结果公平。 「冷静期制度」是「法律给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在不负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直销冷静期制度诠释中关键的问题是其核心词「冷静期」,该词体现的是时间段,要表述此时间段,必须点出时间的起算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对起算点有不同的选择,这种法律安排的客观差异,造成冷静期制度定义的混乱。 冷静期制度的实质,并非是期间的定界,而是期间内消费者被赋予的权利,此种权利的外观表像是冷静慎思,而真正的内涵是对交易的反悔,因此,本文围绕“反悔权”来展开全方位析解,而将冷静期之期限问题,限缩为权利主张的期限。 现在民间及学界常提到「无因退货」一词,它指商家交付商品后,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因?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变化,而进行的退货返款。它是直销企业在激烈市场角逐中,保持领先优势的重要竞争策略,尤其对于中国大陆的消费者而言,「无因退货」之概念,即来自于美国安利公司的售后承诺,1995年初,这家全球直销行业的著名公司,在开辟中国市场时贯彻了其「无因退货」的服务保证,给中国商界带来?烈震撼,亦使消费者享尽其利。 「无因退货」表现的内容?:在消费者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定,可退回商品,已经收取价款的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它包括:经营者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消费者尚未付款时的反悔权,以及钱货两讫后,消费者的反悔权。可见,「无因退货」是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实现的方式之一,它没有涉及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消费者的反悔权及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履行或仅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时的反悔权。因此,「无因退货」是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的一个子项。 不同国家地区条件互异 并不是所有国家和地区,对参加一切直销交易的消费者都赋予反悔权,许多国家和地区框界出一定的条件作?适用限制,下文将以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的法律性文件?考察样本,来审视各国对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的细节性构塑,以期对中国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价款额度限制 属此类别的限制性规定常?两种模式:一是适用型规定,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沿户销售冷静期法规》赋予达成超过25美元直销交易之消费者以反悔权,英国法律针对售价为35英磅以上的访问销售活动,规定了反悔权制度;二是排除型规定,譬如德国的法律曾规定,如果销售商品价格在80马克以下,不实行冷静法7日反悔规则,现德国民法的消费者反悔权,也不指向40欧元以下的小额销售行为。在韩国,如果直销产品的价格低于《总统令》所设的标准,该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无法拥有反悔权。 (二)意思表达限制 意思表达限制是另一个考虑方向,即交易意愿与契约确定的程度,它主要体现?两种,一是邀请意思限制,即某些国家的法律,对交易是否经邀请加以特别关注,这个因素的存在,能?定消费者反悔权的有无,英国、奥地利、德国和葡萄牙等国,都有类似规定。 如英国法律强调:未经消费者邀请就到消费者家和办公室访问销售,其销售价格超过35英磅者,7天之内消费者可以反悔。奥地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直销法条明确:凡未经邀请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之内退货。根据德国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消费者邀请直销商访问销售”之行为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二是表意确定限制,即消费者意思表达确定程度的高低,也影响反悔权的行使,例如,对于上门销售行?,德国民法指出,消费者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的,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单方面不能无偿撤销其意思表示。 (三)主张时间限制 观之消费者商品交易的法定反悔权,因其给予消费者的反悔限度超越了传统底线,所以我们不得不慎重制定消费者反悔权的主张时间,这种权利以多长为当?各国法律给我们的回答是谨慎的。 一、反悔时限——比较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消费者主张反悔权的时间段有长有短,奥地利、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欧洲国家?7天,匈牙利是8天,韩国的单层次直销为10天,直销是20天。美国的时间较短,只有3个工作日。各国对反悔时限的规定,基本秉持这样的理念: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考虑经营者利益,不制定过长的反悔期,以免使交易一直处于无法确定的非稳定状态。 二、起算时点——对于起算的时间基准,各国认识各异,美国联邦冷静期法的确认起点为,达成交易日始,马来西亚是「自签订直销合同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时,德国以合同签订时起算,其「消费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可以退货」的条文,即为此义,韩国规定单层次直销的反悔时限(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自送货日期之日起10天之内。 而就直销的反悔时限规定:「(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之内,(2)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的话,自送货日期之日起20天之内。」就便利消费者的角度思考,在商品已交付的情?下,对商品的直观认识,有助于消费者最终购买的?定,如对衣物进行不拆除标签之试穿,或是对家电进行不影响功能之试用等,通常情形下,只要消费者的行?符合不贬损于二次销售的规定(当然有些国家也允许商品小部分价值的?损),以送货到达消费者之日作起算点更?妥贴。 (四)其它条件限制 其它的限定性条件主要有:行?类型限制:部分国家对某些种类的直销交易做出排除性规定,令消费者反悔权之效力不及于其上,也即特定合同关系中不能适用消费者反悔权,如德国民法将保险合同排除在外。需指出的是,排除享有反悔权不等同于排除开展直销,像保险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商业领域,有些国家是不允许有直销商业活动存在的,如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规定保险、网络、地产等不能发展成直销商业活动。而本处所论的则是许可直销经营的个别行业不受消费者反悔权条款的规制。 商品完整限制:针对商品已经交付的情形,各国一般都对产品的完整程度加以限定,在丢失或损坏产品的问题上,各国基本保持一致的否认态度,即不适用消费者反悔权,但对被部分消费的?品,出现不同的规定,如韩国认??品已经被消费则不应该退回,但有国家坚持小部分价值被消费掉的?品仍可适用。 (本文根据第12届直销学术研讨会论文浓缩改写,论文原始作者为金励、詹庆、刘晓)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87期,2008/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