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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网路填表入会,直销公司将受罚

最新 · 许宏仁 · 2008 年 11 月号 No.191 · 2008.11.01
接受网路填表入会,直销公司将受罚
许宏仁 (解析) 依照公平交易法的规定,政府所管理的直销,是指直销公司要求直销商给付一定代价之后,才能因此去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以及「介绍他人加入成为下线」的资格,并基于这个资格,有权要求直销公司支付奖金的情形;因此,直销公司是可以要求直销商于加入时缴交入会费用,除此之外,直销公司也可以要求直销商向公司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当作是他加入的条件。 直销公司可收取合理及必要的入会费用 在这里需要注意到的是,直销公司收取「入会费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还有是不是有将入会费用充作奖金发放的来源,如果有的话,这些奖金属性将会被归类为是基于介绍他人加入的所得,进而检讨是否有构成老鼠会的可能。 另外,直销公司虽然可以要求直销商在加入时,向公司购买相当金额的商品,但如果直销公司是要求新加入的直销商应该向他的上线直销商购买,并容许他的上线直销商从中赚取商品售价与进货价格之间的差价,以当作奖金来源的话,也可能会衍生出跟上述相同的结论。 固然在形式上看起来,上线直销商的奖金来源是来自于销售商品的价差,但实际上来说,由于向上线直销商购买商品是加入直销组织的条件,因此,在加入的过程当中,虽然表面上是有商品买卖的情况存在,但仔细去剖析当事人间的关系,便会发现直销公司在将商品销售给上线直销商时,已经赚走了它应有的利润,而当它再要求上线直销商将进货的商品转卖给新加入的直销商时,这时候直销公司并不再有获得其他的利润,所以,可以推测直销公司之所以愿意做这样的规定,实质上便是为了把相关商品之间的价差,充作是上线直销商的推荐奖金,并借此鼓励所属的直销商不断的开发新的直销商来获得相关的奖金。 也就是说,直销商每介绍一个新直销商加入,他立即可以获得产品转售价差的「介绍奖金」。这当然会被讨论到,这部分的「奖金」是不是来自于介绍他人加入所得的。 奖金制度需载明于参加契约 另外,在直销商从事直销业务的过程中,虽然大多数是经由上线或推荐人的介绍或辅导而加入直销公司,而且上线直销商或推荐人通常可借由自己建构的销售网络中的团队业绩来获取佣金、奖金,但直销商并不是因此就需要与他的推荐人签订契约,而仍然是由直销公司来对每一个直销商履行告知义务及签订参加契约。纵然直销组织有依据团队业绩计算奖金的情形,实际上这只是属于奖金制度中的一环,依照法律规定,这部分也应该是属于参加契约的内容。 直销公司与直销商所签订的参加契约,相关的契约条款是受到直销法令的规范与限制,除此之外,参加契约必须要以书面方式呈现。因此,如果直销商是经由网路填表加入或是未实地与直销公司签订契约,原则上从保护直销商权益的立场来看,这并不影响直销商所取得的资格与报酬,但直销公司将因此被认为违反相关直销法令的规定,而会遭受到公平会的处罚。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91期,20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