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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直销商被课税合理吗?
也许是报税季节到来,最近公平会常收到直销公司陈报该公司商品的「建议售价等于实际售价」的公文,对于这种不属于《直销管理办法第5条》所规定的报备事项,一时之间还真的会让承办的公务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经以电话洽询来文的直销公司,据称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要求才向公平会报备,并希望该会能就该公文内容回复「同意报备」。坦白说,相关的来函内容恐怕都有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的疑虑,要公平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进行回复,似乎是有些为难。我们暂且不去讨论公平会该如何来处理或回复类似的公文,而是先从直销公司为什么会愿意遵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发出相关公文,当然可以想见的这是直销公司为了处理税赋的问题所衍生的动作,但更细节性的内容,恐怕才是整个问题的症结所在。
当我们提到「纳税」,不论公司是否以直销方式经营业务,都不能予以轻忽,实际上就直销公司而言,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捐,跟一般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并没有两样,例如每两个月要陈报401报表,每年应申报营业所得税等等,相关陈报资料的基础实际上是根据公司的营收状况来申报,通常公司会有发票或单据做为佐证依据。因此,直销公司申报商品的「建议售价等于实际售价」,其实并不影响公司申报税务时的程序或内容(因为在直销公司而言,申报税务的有用资料是实际售价,而不是建议售价)。既然这个动作对于直销公司的税赋申报工作并没有任何影响的,那直销公司为什么会愿意具函向公平会报备此事,据了解这应该是与直销公司所属的直销商权益有关。
段标:直销商属于「事业」 营利所得税捐不可少
依照公平交易法对于直销商的定义,是指给付一定代价给直销公司之后,借由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加入等行为,进而从直销公司处获得佣金、奖金或经济利益而言;也就是说,直销商性质上是属于「事业」(即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之人),因此针对相关的营业所得,必须缴纳相关的税捐。因此,财政部对于直销商订有一定的课税方式(内容参照财政部83年3月30日颁布台财税字第831587237号函),亦即先将直销商区分为自然人及法人型态,而属自然人性质的直销商的所得分成以下三种类型:一、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予消费者所赚取的利润,为《一时贸易盈余的「营利所得」》(这部分仅有自然人直销商才有);二、因下线直销商向直销公司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公司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这是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三、个人因直接向直销公司进货或取得商品累积积分达一定标准,而自该公司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为「其他所得」。
基于财政部以上对于个人直销商所得所做的分类,其中有关第二类型及第三类型的所得,因为是由直销公司直接拨付给直销商,因此直销公司通常会先预扣相关的税捐,然后代缴给税务机关;由于这部分的税捐是导因于直销公司实际发出的佣金、奖金,直销商在收到相关金额之后,都能认同或接受因为有奖金收入,所以必须缴纳所得税的缘由。然而,关于第一类所谓的「一时贸易盈余的『营利所得』」,依照财政部的见解,是指直销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予消费者所赚取的利润」,但直销商是否真的有这笔所得存在?往往都成为每年报税时,直销商最常向直销公司、税务机关或公平会抱怨的问题。
段标:进货一定转售而非自用?
我们常说直销商是同时兼具经营者、管理者及消费者的身分,也就是说,如果将直销业务视为一个事业的话,直销商是事业的经营者;而上线直销商为巩固团队计酬的优势,势必对于自己组织内的下线成员有所辅导与训练,这时候他便是管理者的身份;直销商对于直销公司所销售的商品,自然可以因为自行使用而成为消费者。针对上述的说明与厘清,最主要想传达的概念是,所谓的「直销商」未必不是单纯的消费者,即使他可以因为团队计酬或自己进货而从直销公司处获得佣金或奖金,但并不能因此直接认定直销商加入直销公司之后的进货,一定会发生转售获取利润的情形,亦即所谓的「一时贸易盈余的『营利所得』」并不一定存在,即使真的存在,税务机关该如何去认定或该认定多少金额,恐怕都是问题。而面对这些问题,税务机关似乎不去细分直销商单纯消费的情形,而是直接将直销商的进货看成是为贩售之用,因此将直销商的进货视为必然会因为贩售而获有利益,所以必须就直销商一时贸易盈余的「营利所得」来课税;至于该怎么去认定该营利所得的金额,税务单位便是直接以直销商全年度的进货总金额乘以6%的「一时贸易纯益率」来计算。在表面上,似乎我们之前所质疑的部分,都获得了解决,但实际上,我们却觉得这样的认定方式仍是有再进行检讨的空间。
固然,直销公司为强调加入成为直销商所具有购货优惠的好处,往往会于(建议)售价之外,另外订定一个直销价,使得直销商在订货的过程当中,可以享有获得利益的感受。直销商是否真的会以建议售价来转售商品,往往是不得而知的,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直销商自己进货之后,直销公司会因相关进货数量或金额来核发奖金,如果直销公司所贩售的商品是属于日常用品,直销商自己进货来使用,除了在感受上价格较为低廉之外,直销公司另外还会核计奖金,何乐而不为?在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如何去认定直销商进货必然会有转售的情形呢?如果硬要说,直销商用直销价购买商品算是种变相所得的话,实际上这部分却是直销商以「给付一定代价」换来的代价,不全然是所得。另外在亲朋好友需要相关的商品时,就直销商而言,可以推荐他们成为自己的下线,由他们自行订货,然后从团队计酬的模式中获得奖金,或是由自己进货而以直销价贩售给他们(毕竟很多直销商是不会存有赚一手的观念),再由直销公司的物流系统直接将商品送到使用者手中,这时候直销商赚的是直销公司给的进货奖金,而这些由直销公司给付奖金的情况,由于直销商所得的内容明显,课税是不会有争议的。但由于在税赋实务上,存在个一时贸易盈余的「营利所得」,而它的计算标准是直接用全年度的进货总额去乘以固定比例来当作是直销商的所得,坦白说,如果民众为了使用某家直销公司的商品,自己付钱加入该直销公司成为直销商,之后却必须因为购买商品而另外被课税的话,是不是合理?或是一体适用的过程中,真的符合「租税公平原则」吗?或许都值得税务机关进一步去思考。
段标:5万元以下免税额8年未调整
其实当我们一昧的对于税务机关课税的方式存疑时,我们并没有忽略掉现阶段的实务作法确实在某个程度上是有考虑到直销商自用的部分,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曾在87年间有个函示(内容参照财政部87年8月6日台财税第871957401号函),指出直销事业的个人参加人,其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新台币5万元以下者,免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核计个人营业所得。如果说税务机关仍然坚持对于个人直销商必须就一时贸易盈余的「营利所得」来课税的话,至少也应该来检讨上述核计个人营利所得规定的门槛5万元是不是合理。其实,这个议题直销业界早已多次与财政部赋税署沟通、争取,不过主管机关在另有考量的情形下,并没有获得正面的回应。虽然在沟通的过程中,直销业者提供了相当多的意见及数据予税务主管机关,但在此简单再提出两个理由,供税务机关在判断是否应就相关门槛进行检视时参考:其一,在直销实务当中,有些直销公司规定加入成为直销商的门槛,可能一次购买的金额就超过5万元,例如生前契约、数位学习课程、健检卡、净水器或电话节费系统等等,而类似销售这种高单价的商品,恐怕在未进行判断是否自行消费之前,就可能直接被认定需要核定税额,其实这并不合理(虽然直销商可举证自己使用,但如果是高价化妆品举证恐怕就不容易)。其二,历年来税务机关对于综合所得税当中的扣除额认定已多有提高,再加上相关物价水准难免也有所波动攀升,以一个8年前(民国87年)核定的门槛,是不是仍可以适用在现阶段的直销现况,似乎可以考虑进行调整。
每年到了报税的时期,往往会有直销商因为意外发生的税赋问题,打电话向直销公司抱怨,很多甚至会质疑在购买商品时,已经遭直销公司转嫁5%的营业税,事后竟然还另需就进货的商品总额再度核算《一时贸易盈余的营利所得》,等于就同一个进货行为被核扣两次税额。为了避免每年不断上演类似的争议,除了有赖税务机关依照直销实务的转变与运作情形,思考如何达到真正的税赋公平之外,至少现阶段建议税务机关先对行之多年的课税门槛,于衡量相关的物价水准或通货膨胀率后,进行妥善的修正,相信这对于直销业界将是正面的效应。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61期,2006/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