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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直销商之节税规划
由于财政部认为,直销事业大多是以直销型态经营,因此个人直销商应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之所得有三种:
营利所得
个人直销商销售商品所赚取之零售利润即为营利所得。这部分的课税依据,来自于公司每年1月31日前,都会向国税局申报进货明细表,并寄给个人直销商。个人直销商收到公司所寄来的进货明细表后,看全年进货金额有无超过5万元,根据'98年8月6日台财税第871957401号函规定,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免申报营利所得,至于超过5万元以上者。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列报营利所得: 第一种,有记帐及证明单据,则是依据帐簿纪录核定其营利所得为销货收入(不管进货多少,参考售价多少,以实际销货收入为依据)减掉成本费用 (包括进货成本,及相关费用须检附证明单据供国税局核定)计算而得,其公式如下:销售额 (收入)- 成本费用 (须检附证明单据供国税局核定)=所得
第二种,如果没有记帐,也没保存单据,或者有记帐但是不愿意提出供国税局查核,可以用依照公司寄发的进货明细表中列示之建议售价按一时贸易之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其公式如下:建议(参考)价格总额 ×6%=营利所得
第二种计算方式与第一种有相当大的不同。
首先,第一种的销货收入是以实际销售数量计算,而第二种计算方式的销货收入,是以进货数量乘以建议售价而得。如果你的进货数量远大于销货数量,建议采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虽然必须要记帐且要收集进货及销货凭证,是麻烦了一些。
第三种,如果公司没有建议售价,则参考参加人进货商品类别,依当年度各该营利事业同业利润标准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余之纯益率百分之六核计个人营利所得。其公式如下:进货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x6%=营利所得
假如你卖的是化妆品,假设其零售毛利率为27﹪。进货成本是100元,一般售价为150元。此时直销公司为了参加人的节税考量,可以不订建议售价,则国税局由于查无建议售价,其核定售价为100/(1-27﹪)=137元。反之如果实际售价为130元,为了避免被国税局核定为137元,则公司可以规定建议售价为130元。
因此,个人直销商有关营利所得的主要节税方式如下:
1.如果进货数量远大于销货数量,一定要采记帐方式报税,以避免被高估销货额。
2.如果你愿意收集进货凭证与销货凭证,建议你采记帐方式计算营利所得。然后再与公司寄发的进货明细表中,列示之建议售价按一时贸易之纯益率6%所核计的个人营利所得比较,选择较低者做为申报营利所得的方式。
3.直销公司可以每年参考财政部所公布的同业利润标准,计算进货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所推定的售价与实际售价的差异,决定是否要列出建议售价。如果实际售价远高于财政部以进货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所推定的售价,则不要列建议售价。如果实际售价远低于财政部以进货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所推定的售价,则一定要列建议售价,以免被国税局从高核计销货售价。
4.所谓必要的成本及费用,除了进货成本外还包括电话费、交通费、汽车折旧、出差费等种种费用,如果你进货是向银行借的,还可以列计利息费用,因此如果你可举证的费用很多,建议用记帐方式较可享受节税的利益。
执行业务所得(佣金收入)
即因下线购货累积所产生的奖金,依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参加人因下层直销商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系属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减除直接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记帐及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可适用本部核定各该年度经纪人费用率(20%)计算其必要费用。亦即个人直销商于收到直销公司所寄来的执行业务所得的扣缴凭单时,可以采记帐的方式计算与经纪业务有关的直接费用后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或者已记帐但不提供记帐资料,或未记帐及保存凭证,可以采执行业务收入(扣缴凭单上的金额)减除20%的必要费用,为执行业务所得。归纳如下:
第一种,有记帐及证明单据,是依据帐簿纪录核定其执行业务所得为执行业务收入(扣缴凭单上的金额)减去直接费用(相关费用须检附证明单据供国税局核定)计算而得,其公式如下:执行业务收入- 直接费用 (须检附证明单据供国税局核定)=执行业务所得
第二种,如果没有记帐,也没保存单据,或者有记帐但是不愿意提出供国税局查核,可以用依照公司寄发的扣缴凭单金额减20%的必要费用,为执行业务所得。其公式如下:执行业务收入(扣缴凭单上的金额)-20%的必要费用=执行业务所得
因此,个人直销商有关执行业务所得的主要节税方式为:收集与经纪业务有关的费用凭证,采记帐方式计算执行业务所得。然后再与公司寄发的扣缴凭单上的金额减除20%的必要费用,为执行业务所得比较,选择较低者,做为申报执行业务所得的方式。
其他所得
即直销商直接向公司进货累积所产生的奖金。其他所得不属于一般经纪人之执行业务所得,故其所得全部认列,不得减除直接必要费用20%。依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参加人因直接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之其他所得。以节税的考量来看:由于国税局可能以进货数量乘以建议售价,做为课征营利所得的基础,且直接向公司进货累积所产生的奖金(尚未卖出去,只能算是打折货进货折扣),全部列为其他所得课税。因此直销商必须要衡量自己的销售能力,切勿为了奖金而大量进货,除了积压资金外,在税务上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但是财政部亦规定,营利事业参加人,除经销直销事业商品赚取销售利润外,其因向直销事业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按进货折让处理,因此如果采设立公司的方式向直销公司进货则列为进货折让,就不会产生其他所得的问题。
有关其他所得的节税方式如下:
1.衡量自己的销售实力,切莫为了贪图奖金而大量进货,否则不但资金积压无法活用,更可能产生巨额税负。
2.如果其他所得太大,要考虑设立公司,因为公司可以列为进货折让,且其最高税率为25﹪。有关以个人直销商或公司直销商的方式投入直销事业,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必须要另外专文探讨,并非本文探讨的范畴,本文不再深入此一主题,还请见谅。(本文作者为执业九年之会计师,目前任教于国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学财务管理系)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99期,2001/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