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直銷「爽安康」案探討
中國大陸以淡水為代表的惠州直銷風潮始於1995年4~5月間,當時一家公司在淡水跨地區搞直銷,他們直銷的產品「爽安康」搖擺機,把整個世界都搖擺得「搖搖擺擺」,人們言必稱直銷,逢人必說「爽安康」。
小小的惠陽城因眾多直銷「爽安康」的各地直銷員集聚而聲名大噪,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大量人員湧向惠陽,盲目加入直銷「爽安康」的行列。他們將小小的淡水鎮搞得沸沸湯湯,不久,這些直銷活動因為非法而被取締。然而,在淡水上空,卻從此飄著直銷的烏雲,一些靠非法直銷為業的人員並未停止運作,而是愈做愈大,「要發財,到惠陽」這口號已傳遍四面八方。 據估計,那時的惠陽在某段高峰時期,幾乎每天有5個左右從事非法直銷「爽安康」活動的新據點產生,每處約有1000~2000人,也即是說惠陽每天至少有近萬人捲入「爽安康」非法直銷。從1995年開始,惠陽有史以來開通了直達江西贛州、安徽宿州、湖北、四川等省市的班車,這些班車就是主要為直銷人員服務的,直銷「爽安康」聲勢之大由此可見一斑。 主管單位發出懲處通告 1997年3月13日,惠陽市人民政府發出了《關於取締非法直銷活動的通告》,通告指出,去年以來,一些人以「要發財,到惠陽」為口號,欺騙多個省、市的群眾聚集到惠陽市淡水鎮,進行非法直銷活動,已導致許多家庭重大的經濟損失,並嚴重影響惠陽市秩序,故作出如下通告: 一、凡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直銷企業都屬非法直銷企業;凡違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銷管理辦法》的經營行為均屬非法經營行為。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批准任何企業在惠陽市進行直銷活動,凡在惠陽市範圍內從事直銷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應立即取締。 三、應立即停止非法直銷行為以及相關活動,否則從嚴查處。 四、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為非法直銷活動提供活動場所。 惠陽市政府早就部署要打擊非法直銷行動,1996年12月6日,惠陽市公安局、惠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出關於立即停止非法直銷活動》的通告,並以懸掛宣傳標語、張貼通告和宣傳車上街等造勢。 1997年2月21日,惠陽市公安局突擊行動,疏散了聚集在非法直銷授課點聽課的群眾,拘留兩位授課人員,可是這些行動並沒有完全驚醒一些人的發財夢,而且直銷的「雪球」還越滾越大。 針對惠州一些地方因非法直銷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惠州地方主管當局於1997年3月30日召開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專題會議,統一思想,制訂了全市全面清理非法直銷市場的工作步驟。 為了加大打擊力度,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頓非法直銷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機構,下設辦公室,並成立一支由政法委帶頭,公安、工商、檢察、物價、技監、稅務、勞動等部門參加的查處非法直銷活動聯合專業隊,嚴厲打擊非法直銷活動,同時充分發揮基層鄉鎮組織的作用,多層次、全方位地打擊非法直銷,使之在惠州無法立足。 事件背後的問題探討 惠州事件雖已告一段落但背後一些法律問題值得探討: 一、惠陽市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取締非法直銷活動的通告》的法律根據是否存在? 二、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註冊的直銷企業是否都屬於非法直銷企業? 三、在惠陽市範圍內從事直銷的行為是否都是違法行為? 四、禁止任何單位為非法直銷活動提供活動場所是否有法律依據? 五、查處非法直銷聯合專業隊為什麼要有工商、公安、檢察、物價、技監、稅務、勞動等部門參加? 我們對此作出如下幾點分析: 一、惠陽市人民政府發出《關於取締非法直銷活動的通告》具備法律依據。1995年10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停止發展直銷企業的通告》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停止發展直銷企業的領導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海關、內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二、關於非法直銷企業的認定。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號公布的《直銷管理辦法》第三、七、九條規定:「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直銷的,應當預先向其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其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對批准的直銷企業或者單層次直銷企業分別頒發《直銷經營核准證書》、《單層次直銷直銷經營核准證書》,經批准的直銷企業或單層次直銷企業,應當自收到《直銷經營核准證書》或者《單層次直銷經營核准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的變更登記。」 由此可以斷言,根據惠陽市人民政府通告所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批准任何企業在惠陽市從事直銷活動,則在惠陽市從事直銷活動的企業均屬非法直銷企業,在任何其他地區認定非法直銷企業的標準也即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批准其直銷申請。 三、關於非法傳希行為的認定。《直銷管理辦法》對直銷行為提出了如下要求: 1.直銷企業、直銷員必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直銷地區內從事直銷,不得超出原註冊地的行政區域開展直銷。 2.直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直銷產品品種,直銷該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 3.消費者因直銷產品質量問題提出退貨或賠償請求的,直銷企業或直銷員必須予以退貨或賠償;消費者自購買產品之日起30日內可以隨時提出退貨請求,直銷企業、直銷員必須接受退貨,並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任何費用。 4.直銷員自加入直銷活動之日起30日內退出直銷,並向直銷企業退回未售出產品的,直銷企業應當退還全部貨款。 5.禁止直銷企業、直銷員與消費者進行預付款交易。 6.直銷產品的價格水平不得明顯高於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產品或者類似產品的市場平均價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 協助違法情事亦要受罰 7.直銷企業不得對直銷員的工作性質、收入及直銷產品的質量、用途、產地、使用效果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誘人參加直銷及購買產品;直銷企業的廣告、培訓及聚會等,不得涉及不利於社會穩定及國家安全的內容,不得進行宗教、迷信宣傳。 8.直銷員在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時,應當遵守出示直銷員證,告知聯繫地址與方法,如實解 釋、示範、限時直銷、進退隨主、購貨憑證等方面的規劃。 惠陽市直銷行為,絕大多數同時違反上述規則之一或多種,因此,均屬違法直銷行為。 四、為非法直銷行為提供活動場所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國大陸房地產管理法與地方性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租賃制度,要求出租人與承租人遵守一系列規則,其中即包括出租人(房東、業主)不得為非法行為提供活動場所。廣東省、深圳市的法規有故意為製造偽劣產品提供場所者應負連帶責任或接受其他法律制裁的規定。 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7號公布的《租賃櫃台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出租方、承租方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此外還規定:出租方應當監督承租方經營場所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其違法行為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承租方的經營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在櫃台租賃合同期滿後,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賠償。 五、查處非法直銷聯合專業隊組建的合法性。 1.關於工商部門。 《直銷管理辦法》第三、三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權,對違法企業、個人的行政處罰權,對《直銷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應當認為,這既是職權,又是職責,可以行使,也必須行使,因此,聯合專業隊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負主要責任。 2.關於公安、檢查部門。 非法直銷行為中涉及治安行政管理的違法行為多種,也涉及若干刑事違法行為,可能需要批捕、起訴,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等法規,聯合專業隊有提前介入,及時發現,查清線索,正確定性,防止群眾性違法行為爆發的職責。 3.關於物價、技監、稅務、勞動部門。 非法直銷中可能涉及高價牟取暴利、偽劣產品、偷稅、漏稅、抗稅、非法用工等諸多方面,按照有關價格、產品質量、稅收、勞動等法律、法規及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應屬其管轄與查處,因此,它們參加聯合專業隊也是合法而必須的。 4.關於聯合專業隊的權限。 根據中國大陸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聯合專業隊可以聯合進行部分查處行動。但依照法律應由哪個部門行使的職權,不能由另外的部門或聯合專業隊行使,否則,就不是依法行使,而是越權行政,可能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的被動局面或敗訴結局。 (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61期,1998/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