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新
探兩岸非法直銷之禁制規定-從中國《禁止直銷條例》的實施談起
中國《禁止直銷條例》已經在200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也就是說中國從此刻開始,將根據《禁止直銷條例》規定對於非法直銷的行為展開嚴格取締的行動,這也意味著所有從事《禁止直銷條例》所定義的三類直銷行為者,將成?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今後查處取締的對象。
根據中國《禁止直銷條例》第2條及第7條的規定,不管是發展組織或是從事經營者,凡是要求被發展人員(即被推薦者)介紹發展其他人員加入,而以其直接或間接介紹發展的組織人數為依據計算獎金、報酬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認購商品,以取得參加或介紹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介紹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關係,並以下?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而給付上?報酬者,都將被列為是違法的直銷行為。而且,上開三類違法直銷的行為態樣,包括第9條所明文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等媒體傳達發布前述直銷資訊者,以及第10條所揭示,在直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會並限制其人身自由者,更將由公安機關會同依法查處。
另據中國直銷市場專家觀察,由於中國近幾年來有關非法據點直銷、偷渡型直銷企業、利用互聯網直銷這三種形式的非法直銷活動相當嚴重,因此,這也將成為《禁止直銷條例》實施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打擊的物件。而所謂非法據點直銷,主要表現在聚?進行直銷活動,非法集資收取獵人頭費用;近年來更有許多中國境外直銷企業,以走私偷渡的方式在中國從事非法直銷,甚至透過網際網路等新形態進行直銷活動。
段標:法令既出 直銷止步
當然,令全世界所有直銷業引頸企盼的《直銷管理條例》也已經在200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而同時出臺的《禁止直銷條例》之所以提前一個月實施,很清楚的主要是在揭示”開放直銷,禁止直銷”的立法目的,更有宣示在開放核准直銷經營許可執照之前,將進行嚴厲掃蕩非法直銷的涵義存在。因此,對於目前在中國想要轉型為直銷企業的現行經營者,短期內可能將發生轉型不徹底的空窗期行為,也就是說,此刻若從事了不符合《直銷管理條例》所規定單層次直銷活動的行為態樣時,包括直銷企業與直銷人員在內,都將很可能成為中國直銷監督管理部門重點關注,甚至嚴格查處的對象。
不管如何,依照中國出臺的《禁止直銷條例》與《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及其配套法規《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直銷企業資訊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直銷?品範圍公告》的到位公布實施。目前在中國只能在符合上述法規範下的直銷模式予以調控進行,例如《直銷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佣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直銷?品範圍公告》則明確揭示了直銷的?品只包括5個大類:化妝品(包括個人護理品、美容美髮?品)、保健食品(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保潔用品(個人衛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潔用品)、保健器材以及小型?具。
段標:兩岸法律認定南轅北轍
反觀臺灣的《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制的非法直銷,則是指其參加人所取得的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于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如對照同法第8條就直銷與參加人的定義,即知中國所頒布前述《直銷管理條例》及《禁止直銷條例》對於非法直銷的規範範疇與臺灣的《公平交易法》完全不同。臺灣《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所定義的直銷,即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人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儼然完全就成為中國所禁止直銷行為的規範類型。
原則上,臺灣《公平交易法》對於直銷的解構是認為屬於一種行銷網絡,並與其他各類型銷售通路同等看待,性質上屬於中性的概念,而非如中國《禁止直銷條例》所認定完全就是一種非法的屬性,只有在其參加人的收入來源,主要是靠介紹他人所取得而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情?下,才會被認定是屬於非法直銷。
依照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年來所查處的非法直銷案例,也就是所謂變質直銷的類型,主要大多是以會員服務卡、網頁空間、互助會或投資理財等為幌子,從事金錢遊戲;甚有要求會員繳交高額入會費,購買經營權的方式,再依加入先後順序所獲排序號碼為準,當全體加入者的排序號碼達到該會員所獲序號之倍數時,予以計算獎金,完全與商品推廣或銷售無關,其會員收入之主要來源顯然不是依靠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業績所得,因而認定其已背離直銷應為銷售網絡的本質。由上可知,只要係以推廣、銷售商品作為參加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就不是臺灣《公平交易法》所欲禁止的非法直銷。
(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156期,2005/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