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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直銷商之節稅規劃
由於財政部認為,直銷事業大多是以直銷型態經營,因此個人直銷商應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有三種:
營利所得
個人直銷商銷售商品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即為營利所得。這部分的課稅依據,來自於公司每年1月31日前,都會向國稅局申報進貨明細表,並寄給個人直銷商。個人直銷商收到公司所寄來的進貨明細表後,看全年進貨金額有無超過5萬元,根據'98年8月6日台財稅第871957401號函規定,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申報營利所得,至於超過5萬元以上者。可以採取三種方式列報營利所得: 第一種,有記帳及證明單據,則是依據帳簿紀錄核定其營利所得為銷貨收入(不管進貨多少,參考售價多少,以實際銷貨收入為依據)減掉成本費用 (包括進貨成本,及相關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供國稅局核定)計算而得,其公式如下:銷售額 (收入)- 成本費用 (須檢附證明單據供國稅局核定)=所得
第二種,如果沒有記帳,也沒保存單據,或者有記帳但是不願意提出供國稅局查核,可以用依照公司寄發的進貨明細表中列示之建議售價按一時貿易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其公式如下:建議(參考)價格總額 ×6%=營利所得
第二種計算方式與第一種有相當大的不同。
首先,第一種的銷貨收入是以實際銷售數量計算,而第二種計算方式的銷貨收入,是以進貨數量乘以建議售價而得。如果你的進貨數量遠大於銷貨數量,建議採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雖然必須要記帳且要收集進貨及銷貨憑證,是麻煩了一些。
第三種,如果公司沒有建議售價,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其公式如下:進貨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x6%=營利所得
假如你賣的是化妝品,假設其零售毛利率為27﹪。進貨成本是100元,一般售價為150元。此時直銷公司為了參加人的節稅考量,可以不訂建議售價,則國稅局由於查無建議售價,其核定售價為100/(1-27﹪)=137元。反之如果實際售價為130元,為了避免被國稅局核定為137元,則公司可以規定建議售價為130元。
因此,個人直銷商有關營利所得的主要節稅方式如下:
1.如果進貨數量遠大於銷貨數量,一定要採記帳方式報稅,以避免被高估銷貨額。
2.如果你願意收集進貨憑證與銷貨憑證,建議你採記帳方式計算營利所得。然後再與公司寄發的進貨明細表中,列示之建議售價按一時貿易之純益率6%所核計的個人營利所得比較,選擇較低者做為申報營利所得的方式。
3.直銷公司可以每年參考財政部所公佈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進貨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所推定的售價與實際售價的差異,決定是否要列出建議售價。如果實際售價遠高於財政部以進貨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所推定的售價,則不要列建議售價。如果實際售價遠低於財政部以進貨成本/(1-零售之毛利率)所推定的售價,則一定要列建議售價,以免被國稅局從高核計銷貨售價。
4.所謂必要的成本及費用,除了進貨成本外還包括電話費、交通費、汽車折舊、出差費等種種費用,如果你進貨是向銀行借的,還可以列計利息費用,因此如果你可舉證的費用很多,建議用記帳方式較可享受節稅的利益。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即因下線購貨累積所產生的獎金,依照財政部規定,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本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其必要費用。亦即個人直銷商於收到直銷公司所寄來的執行業務所得的扣繳憑單時,可以採記帳的方式計算與經紀業務有關的直接費用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者已記帳但不提供記帳資料,或未記帳及保存憑證,可以採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減除20%的必要費用,為執行業務所得。歸納如下:
第一種,有記帳及證明單據,是依據帳簿紀錄核定其執行業務所得為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減去直接費用(相關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供國稅局核定)計算而得,其公式如下:執行業務收入- 直接費用 (須檢附證明單據供國稅局核定)=執行業務所得
第二種,如果沒有記帳,也沒保存單據,或者有記帳但是不願意提出供國稅局查核,可以用依照公司寄發的扣繳憑單金額減20%的必要費用,為執行業務所得。其公式如下: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因此,個人直銷商有關執行業務所得的主要節稅方式為:收集與經紀業務有關的費用憑證,採記帳方式計算執行業務所得。然後再與公司寄發的扣繳憑單上的金額減除20%的必要費用,為執行業務所得比較,選擇較低者,做為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的方式。
其他所得
即直銷商直接向公司進貨累積所產生的獎金。其他所得不屬於一般經紀人之執行業務所得,故其所得全部認列,不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20%。依照財政部規定,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以節稅的考量來看:由於國稅局可能以進貨數量乘以建議售價,做為課徵營利所得的基礎,且直接向公司進貨累積所產生的獎金(尚未賣出去,只能算是打折貨進貨折扣),全部列為其他所得課稅。因此直銷商必須要衡量自己的銷售能力,切勿為了獎金而大量進貨,除了積壓資金外,在稅務上可能是得不償失的。
但是財政部亦規定,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直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直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因此如果採設立公司的方式向直銷公司進貨則列為進貨折讓,就不會產生其他所得的問題。
有關其他所得的節稅方式如下:
1.衡量自己的銷售實力,切莫為了貪圖獎金而大量進貨,否則不但資金積壓無法活用,更可能產生巨額稅負。
2.如果其他所得太大,要考慮設立公司,因為公司可以列為進貨折讓,且其最高稅率為25﹪。有關以個人直銷商或公司直銷商的方式投入直銷事業,是一個較複雜的問題,必須要另外專文探討,並非本文探討的範疇,本文不再深入此一主題,還請見諒。(本文作者為執業九年之會計師,目前任教於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財務管理系)
(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99期,2001/04/1)
